問題描述:
案例和分析
分析:
發兩個我的作業,不知道對妳有沒有幫助。
1.舉例說明妳遇到或解決的行政和法律問題。
a:在我們城市的北部有壹個新的居民區紫溪花園。前期出售的多層房屋是新都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最南邊壹排多層房子在賣的時候打了廣告,前面有大面積綠化景觀的別墅區,所以每平米價格比後排同級別房子貴180元。後來這些業主發現,由於城市控制別墅建設等原因,前方規劃發生變化,城投集團開發高層。業主開始要求至少雙倍的景觀費,因為他們不會買沒有景觀的房子;因距離、采光等參數符合國家規定,審批手續齊全,城投集團不同意補償;新都地產認為是政策不可抗力,他們也沒辦法改變計劃。幾經交涉,開發商同意每平米140元,與業主要求相差甚遠,* * *還在繼續。同時,我找到了相關案例供參考:
案由:新建商務樓距離李住處僅兩米,不符合規範,要求撤銷該商務樓的規劃許可證。
判決:規劃許可違法,豐縣(現區)規劃局應對居民采取補救措施。
上海市奉賢縣李榮海在浦江花園購買了兩套商品房,房產中介於5月份交付,1999。但是當他們2000年搬進來的時候,旁邊建了壹棟兩層的商務樓。商務樓與住宅樓垂直,兩棟樓最近的距離只有兩米。李榮海購買的房子分別是壹樓和二樓。從他們家西邊的窗戶望出去,對面是衛生間和廚房,有油煙機,煤氣罐,高壓線。既不優雅也不安全,日照和通風也受到影響,讓家人覺得很不方便。他們了解到,是豐縣規劃局在7月1999給局長辦了規劃許可證,讓他建這個商業樓。“這個間距本身就違反了相關規定,肯定是不對的”,於是李榮海將豐縣規劃局告上了法庭。
在壹審中,豐縣規劃局辯稱,兩棟樓原本設計為“T型豎向連接或嵌入式結構,但後來出於對房屋結構的考慮,同意將兩棟樓分開,並留出2米的空隙作為施工便道,因此向房產中介發放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法院采納了規劃局的意見,駁回了李榮海壹家的申訴。李不服,向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法院認為規劃局提出的“施工便道”的辯解未能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故不能采納。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郊區縣居住建築的豎向間距和東西向間距不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8倍。李榮海所在的居民樓有6層,0.8倍的高度顯然遠大於2米。規劃局計劃允許兩棟樓之間的距離只有2米,這顯然是違法的。2001 1,上海壹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確認規劃局核發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規劃局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這場“民告官”的官司,以規劃局敗訴告終。
分析:近年來,因居民樓通風采光問題引發的居民、地產商甚至規劃局之間的糾紛時有所聞。這類訴訟與周邊居民的基本民事權益和房地產開發單位的重大經濟利益相銜接,在審判中往往陷入兩難境地。比如上述案例中,商業建築已經竣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規劃許可行為違法,應當重做或者撤銷。然後,整個商業樓都要拆了,損失可想而知。而且如果真的做出這樣的判斷,實際執行的可能性也很小。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訴訟法的實施作出了若幹司法解釋,其中第58條規定,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將使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本案的判決依據就是這個司法解釋。這樣既能保證原告的權益,又能盡量減少被告的損失。這樣的判決也確立了在處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違法案件中,可以采取“確認違法、責令補救”的靈活判決形式,為今後此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借鑒。但司法解釋規定“確認違法,責令救濟”的判決方式在確認權利上是抽象的,勝訴方仍難以獲得實際的“救濟”。
反思:奉賢的案例有明顯的可取之處,但正如我所說,集約用地,控制高檔別墅建設,增加普通住宅供應,是該市順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間距和采光符合國家規定,不好說有什麽問題;業主甚至拿不出證據來證明每平米180元的漲幅是用來保證前面要建無視線的別墅,因為這只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樓市火熱時的口頭宣傳,樓書和廣告中並沒有明顯的標示;正是因為情有可原,法無據,業主只能通過拉標語、阻撓施工、不斷* * *,尋求解決方案,才有可能引發聚眾鬧事等惡性事件。城市規劃建設中的此類問題,應進壹步用法律加以規範。
2/請談談行政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行政管理是通過行政機關對政治、經濟、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務的管理。行政管理具有決策、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的職能。根據現階段我國行政管理的任務,我國行政管理的職能主要包括:組織經濟和文化建設、保衛國家和保護人民、社會服務和社會管理。
建國以來,我國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確實做了很多努力和嘗試,也積累了壹些經驗。目前的行政管理體制確實有壹些優勢。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目前的行政管理體制還很不完善,存在諸多嚴重弊端:從權力配置上看,權力過度集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地方企業與基層企業的關系沒有理順,制約了地方企業和企業的積極性。從行政組織上看,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缺乏科學依據,權責不清,縱向管理層級多,橫向管理職能交叉,造成機構臃腫、層級重疊、人員臃腫、效率低下。從行政立法來看,法律體系極不完備,缺乏強有力的依法行政機制,重人治輕法治。從幹部人事制度看,人事管理制度化程度低,也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監督。領導幹部能上不能下,終身制。現行行政管理過程中的這些弊端,已經成為進壹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社會生產力、發揮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嚴重障礙,必須進行改革。
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如何走向科學化、法制化、現代化的目標,各地都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大膽的嘗試。比如,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建立領導幹部正常退出機制,是幹部隊伍建設的重大代謝功能,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本質要求。近年來,我市在推進幹部升降、建立健全領導幹部正常退出等方面做了壹些嘗試,取得了壹些成績,也遇到了壹些問題。開展領導幹部正常退出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思維觀念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受傳統“官本位”觀念的影響,壹些幹部認為壹旦被降職免職,前途就毀了,除非萬不得已,沒有人願意從領導崗位上走下來。現實生活中,“不犯錯誤,不讓路”的現象讓正常的“下級”幹部在被調整後感到失落和尷尬。特別是我們過多地宣傳“優勝劣汰”,無形中讓人覺得自己是能人,是庸人,對幹部正常退出機制的建立有負面作用。此外,受利益驅動,壹些幹部壹旦被調整領導職務,相關待遇取消,物質收入減少,壹定程度上加大了領導幹部正常退出的難度。
2.標準不夠科學,可操作性不夠強。現任辦公室大部分幹部認為,影響建立領導幹部正常退出機制的主要因素是標準不夠科學準確。目前對於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幹部的認定有壹些原則性的標準,但不是很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具體工作中有些問題很難把握。
3.配套制度和政策不完善,評價機制不健全。長期以來,各級各類領導幹部沒有具體明確的崗位職責,無法根據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方式進行考核,難以準確評價幹部勝任能力。特別是對幹部的潛在和明顯的政績、個人和集體的政績、歷史的政績和現實的政績,仍然難以明確界定。如果評價不準確,就很難說服不稱職的領導幹部。此外,相關政策對調整幹部妥善安置的滯後性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幹部的正常退出。
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正常退出機制的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壹是將領導幹部正常退出的壹些規定,特別是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的標準和辦法,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讓廣大幹部群眾加深對幹部升降特別是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的認識,正確對待幹部升降調整,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第二,從正面教育入手,強化黨員幹部的宗旨意識和公仆意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是非觀、榮辱觀,讓升降成為幹部職務正常調整變動的動態觀念,正確對待個人的進與出。三是加強對降免幹部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多方面關心愛護,鼓勵他們在新的崗位上振奮精神,提高素質,努力工作。
2、完善幹部考核制度,完善評價機制。壹是要完善崗位責任制,研究制定科學統壹、切實可行的崗位目標責任,明確幹部考核依據。二是要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定期考核,考核不能脫離崗位職責的目標和做法,確保幹部得到全面考核,準確、客觀、公正地反映情況。第三,改進幹部考核方式。考核幹部的方法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考核質量,考核質量是決定幹部稱職與否的重要依據。因此,幹部考評要在組織考察的基礎上,努力擴大民主程度,充分走群眾路線,提高群眾對考評工作的參與度,切實增加透明度。四是要進壹步加大對不稱職不稱職領導幹部的調整力度,暢通幹部“上”和“下”的渠道。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真正落實幹部“晉升”要求,確保領導幹部隊伍“入口處”。進壹步完善競爭機制,讓優秀人才在競爭中脫穎而出,讓不稱職的在職人員在競爭中讓位。
3.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促進領導幹部正常退出。壹是進壹步健全和完善領導職務任期制。二是進壹步建立和完善幹部辭職制度。三是實行領導幹部聘任制。四是進壹步完善試用期、任前公示、經濟責任審計、考核反饋、在職培訓、談心鼓勵等制度,做好各項制度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