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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件商標引發五年紛爭:企業註銷後商標還能再註冊嗎?

有些人對商標的認知並不深,如今商標越來越重要,如何維護商標就成了企業應日益關註的問題。那麽企業註銷後先前註冊的商標還能再註冊嗎?相信“屈臣氏”商標糾紛案妳就能找到答案!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了其於2017年12月作出的(2017)京行終3370號行政判決書,法院終審判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廣東省佛山市南冠陶瓷有限公司(下稱南冠公司)於2014年4月21日被註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尚無證據顯示南冠公司在註銷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故被異議商標在喪失了申請主體的情況下不應被核準註冊。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南冠公司於2010年10月26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瓷磚、非金屬地板磚等第19類商品上。2011年10月6日,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在被異議商標法定異議期限的最後壹天即2012年1月6日,英國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核準註冊於推銷業(替他人)等第35類服務上的第774065號“屈臣氏”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其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損害了其在先商號權,而且南冠公司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經審查,商標局於2013年4月9日作出裁定,認為屈臣氏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遂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註冊。屈臣氏公司不服,於同年5月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2014年4月15日,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註冊。屈臣氏公司不服,繼而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被法院壹審判決予以駁回。隨後,屈臣氏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悉,在該案二審審理期間,屈臣氏公司提交了南冠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南冠公司於2014年4月21日註銷,註銷原因為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屈臣氏公司據此主張,南冠公司註銷且在註銷之前並未對被異議商標進行轉讓,故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註冊。

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專用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應由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主體來享有和行使。屈臣氏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南冠公司於2014年4月21日被註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尚無證據顯示南冠公司在註銷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故被異議商標在喪失了申請主體的情況下不應被核準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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