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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 申請著名商標實行自願原則。

第七條 申請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商標註冊人;

(二)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3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申請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位居前列;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或者省外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後服務優良,並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六)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第八條 申請著名商標,商標註冊人應當將下列申請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

(壹)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的書面材料;

(五)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材料;

(七)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證明材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材料,包括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審計報告和省行業協會出具的市場占有率和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排序的材料。

第九條 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初審,簽署初審意見。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連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審;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的,駁回復審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期間,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的意見。

在著名商標評審和認定活動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為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在本省公開發行的報刊及本部門網站上發布審查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社會公眾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異議成立的,駁回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應當組織評審。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每次評審,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審工作。

評審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發布認定公告,並向申請人頒發安徽省著名商標證書;未通過認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應當自審查公示期滿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著名商標每年至少評審認定壹次,有效期為4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著名商標有效期滿4個月前,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告知著名商標所有人。需要繼續使用著名商標的,其所有人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續展申請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著名商標有效期滿後註銷其著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經審核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同意其續展,並發布認定公告。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4年。

第十五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轉讓該商標,受讓人依法受讓該商標後,需要繼續作為著名商標使用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簽訂著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依法許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標的,應當在使用該著名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並保證商品質量。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和公告所需費用,由省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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