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出現在杭州的張小泉剪刀,位於吳山腳下的大井巷內,當時叫做“張大隆”剪刀作坊,因制作精良,選用的又是浙江龍泉雲和之鋼,生意格外興隆。但卻招致同行的冒名仿制,張小泉為區別假冒同名的剪刀, 在清康熙年間改名為“張小泉剪刀店”,以維護本身利益。
而據說乾隆皇帝南巡時,偶遇張小泉剪刀並被選為“貢品”。剪刀名聲大作, 打出“張小泉”牌號作剪刀的,最多時居曾達到86家,出現了“青山映碧湖,小泉滿街巷”的盛況。名氣大了,冒牌的煩惱有多了。因此小泉之子在張小泉三個字下又加上了“近記”二字,以便顧客識別。
至光緒十六年張小泉傳至張永年時,其母孫氏在吳山腳下攔轎告狀,控告商家冒牌,因此知縣束允泰準狀又出 示永禁冒用告示,並刻石碑立於店門。
但總之不管運用何法,卻依然難擋李鬼。到了近代張小泉剪刀官司又起。1958年,地方國營杭州張小泉剪刀廠正式成立,並於1964年註冊“張小泉”商標,於1981年取得“張小泉”註冊商標,1991年經核準又註冊了“張小泉”文字商標。“張小泉”品牌正式受到法律保護。
1999年3月,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首次起訴張小泉剪刀總店,認為對方在產品與包裝上突出使用“上海張小泉”文字,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經歷兩審,2004年7月19日上海高院形成終審判決,認為上海剪刀總店此前突出使用有其提示原因,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但判決要求上海刀剪總店今後在商品和服務上,應規範使用其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張小泉”商標糾紛案暫告壹段落。
2004年10月26日,杭州張小泉經公證程序,從樂購超市購買了上海刀剪總店的壹件不銹鋼刀產品,該產品為當年9月28日生產.
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認為,上海刀剪總店在該產品的包裝上突出使用“上海張小泉”字樣的此行為發生在上海高院判決生效後,已構成對其“張小泉”文字及圖文商標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故向杭州中級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上海刀剪總店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刀剪產品及包裝、標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張小泉”字樣標識,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支付其他合理費用,並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005年12月22日杭州中院壹審判決,上海刀剪總店構成侵權,令其公開登報致歉,並賠償損失8萬元。上海刀剪總店不服,向浙江省高院上訴,認為其在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上海張小泉”字樣的行為有特定歷史原因,不構成對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商標的侵權,且在上海高院判決生效後規範使用企業名稱應有“合理期限”處理庫存產品。2006年7月10日,浙江高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歷時七年的“張小泉”品牌之爭終於落下帷幕。現今的張小泉商標使用權歸杭州張小泉所有,上海張小泉註冊商標為“泉”字牌剪刀。兩個張小泉其實談不上真假壹說,均為中華老字號企業,品牌和質量度都是值得信任的。隨著中華老字號品牌漸漸為人們所重視了,品牌價值逐漸提升,老字號品牌的保護工作將成為未來很長壹段時間的必須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