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母作為商標,是指拼音文字或音標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和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外文字母。原《商標法》將僅由字母組成的商標歸類為文字商標,而2001新修訂的《商標法》將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之壹,更加實用,便於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審批商標註冊申請。
數字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也是2001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
作為構成商標的立體標記,也可稱為立體標記,是具有長、寬、高的立體標記。由立體標誌組成的商標標識稱為立體商標,它不同於我們通常在平面上看到的商標圖案,而是以立體的物質形式出現,可能以商品的形狀出現,也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立體商標註冊和保護的規定,是2001修訂的《商標法》新增的內容,將使我國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顏色組合單獨作為商標元素,也是2001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色彩組合不僅能給人以美感,而且意義重大,能起到表明產品或來源的作用,還能起到區分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者的作用。
比如“國珍”這個商標就是普通商標。它的註冊時間、流程、費用和其他商標壹樣,沒有什麽特別之處。
所謂“以“國家”為前綴的註冊商標,只有取名字的人更好地獲得,這讓很大壹部分消費者想起了國家政府機構。其實就商標註冊而言,每個人任何單位都是公平的,國家商標法對每個人的要求都是壹樣的。
註冊壹個以漢字開頭的商標確實很難,但這並不意味著大企業或國家機關更容易註冊。
為什麽難?因為這種商標很容易誤導消費者認為該產品/服務是國家政府部門經營或提供的,也很容易涉嫌違反《商標法》第10條: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所以帶國字頭的商標不是特別少見,也是普通商標。關鍵是看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