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傍名牌的將會承擔下面的後果:
1、罰款: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會責令傍名牌的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將會根據名牌的權利人具體損失,或是實際所得的利益給行為人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撤銷商標:經過“合法使用”兩三年的商標,有些最後可以僥幸獲得註冊。但如果行為人模仿著名商標的標識,僅此就構成不正當競爭,那麽,就是之前僥幸獲得註冊的商標也將被撤銷。
如果通過註冊商標拼接成著名商標的樣子,實際上又不正當使用註冊商標,那麽,註冊商標將因為使用不當,商標局將撤銷該註冊商標;
3、吊銷營業執照:被傍名牌的商家要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他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
4、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傍上名牌的人要是利用名牌銷售劣質的商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銷售出去的金額確定刑事責任:
(1)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將受到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要求處罰金或者單獨要求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會被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要求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將會被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還會要求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將會被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且要求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傍名牌是壹種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現象,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場上最常采用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之壹,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五十壹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