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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債務構成犯罪

暴力討債罪的立案標準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近年來,民間借貸引發的刑事案件層出不窮,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暴力討債。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討債壹定要用合法的方式。如果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索要報酬,從而承擔刑事責任,可謂“偷雞不成蝕把米”,得不償失。

1.什麽是“暴力討債”

首先要明確什麽是“暴力討債”。刑法中的“暴力”並不局限於普通人的常識。有形的物理力直接作用於人的身體,造成傷害、殘疾和死亡。隨著對人身權利保護力度的加大,“軟暴力”也被納入刑法規制範圍。根據相關文件的定義,“軟暴力”是指騷擾、糾纏、大鬧、聚眾造勢等違法犯罪手段。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影響他人,足以使他人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影響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

因此,我們應該註意到,“軟暴力”的目標不再局限於人體。壹般來說,根據不同的對象,實踐中最常見的“軟暴力”形式可以分為三類:

(1)以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為侵犯對象:如盯梢、威脅傳播疾病、暴露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侵占財產等。

(2)以正常的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為侵害對象: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張貼報紙噴字、懸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拋撒汙物、斷水斷電、堵門停工,以及通過驅逐員工、派人看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工廠、辦公區域和經營場所。

(3)以社會秩序為侵害對象:如擺姿勢示威、聚眾滋擾、堵塞道路、制造事端等。

因此,暴力討債行為除了使用直接作用於人體的有形力量來討債外,還包括前述的“軟暴力”討債,而近年來刑法規制的暴力討債行為主要是以前述的“軟暴力”為主。

2.可能涉及暴力討債的罪行

需要註意的是,刑法中並沒有“暴力討債”罪,直接規範的是使用暴力手段討債的行為。在刑法第十壹修正案實施之前,實踐中暴力討債往往涉及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甚至搶劫罪。《刑法修正案(十壹)》實施後,暴力討債可能直接構成非法討債罪。總的來說,刑法對暴力討債最直接的規制是尋釁滋事罪和非法討債罪。下面重點介紹這兩個罪名。

3.暴力討債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及其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實施前述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在非法討債罪出臺之前,暴力討債往往被視為“強占公私財物”,受前述條文規制,最高法定刑可達十年。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本罪與非法討債罪的不同之處在於,其成立範圍並不限於“非法討債”。換句話說,th

(壹)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以上四個標準是明確的,後兩個是通用規則。壹般按照我國司法實踐中嚴格認定的風格,暴力討債往往容易被認定為“情節嚴重”。

4.暴力討債可能構成非法討債及其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93-1條規定:以暴力、脅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嚇、盯梢、騷擾等方法為高利借款非法催收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壹)》實施後,高利貸等暴力討要非法債務的行為主要受本罪規制。本罪對犯罪主體有壹定的要求,即高息放貸人、職業放貸人等特殊主體。那麽壹般什麽時候才能形成“高利放貸人”和“專業放貸人”呢?

(1)高利出借人:根據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LPR的4倍,因此以高於壹年期LPR 4倍的利率出借的主體可以構成“高利出借人”;

(2)專業放貸人:根據有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即專業放貸;其中,“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以貸款或者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發放資金10次以上。

5.罪名變更引起的辯護要點。

根據前述,暴力討債行為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或者暴力索要非法債務罪,其中尋釁滋事罪還包括暴力討債的情形。前科

最高法定刑達到10年,而後壹罪名的最高法定刑為3年。相同的行為,被認定為前述不同的罪名可能導致判處的刑罰存在較大的差別。

刑法修正案十壹於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刑法對“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若是在審判時新的法律規定對行為人更有利的,應當適用審判時的法律規定。那麽,若是行為人在2021年3月1日實施暴力催討非法債務的行為,但審判時為此之後的應當適用催討非法債務罪而非尋釁滋事罪。實務中出現的案例,如吳漢城等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壹審行為人吳漢成的非法討債行為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二審改判將其定性為催收非法債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其中差別之大,可見壹斑。

因此,作為債權人,催收債務的手段務必合理合法,避免討債不成反身陷囹圄。作為辯護人,務必掌握相關法規適用的沿革和變遷,以更好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問答:相關問答:催債公司是合法的嗎?

討債公司是不合法的

“目前,在我國,大多數人知曉討債公司,但很少人知道討債公司是不合法的。”檢察官喬蘋蘋說,自古以來,“欠債還錢”被中國人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有時因債務人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債務等原因使得債權人僅憑壹己之力難以順利要回欠款,向法院求助又面臨成本高、周期長、執行難的問題,於是討債公司便有了存活的市場。然而討債公司承辦委托書賬追債,沒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賦予的權限和行政強制力,有些討債公司借助威脅恐嚇、哄騙、敲詐等不正當的手段,強行向債務人收取債款,甚至綁架人質,進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以收取高額報酬。討債公司的存在,不僅擾亂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會治安,而且助長了地下非法討債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國家曾三次發文禁止。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布《關於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註冊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註冊;對已經登記註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務。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討債公司。該通知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登記註冊的經營討債業務的公司企業進行清理,並通知其申請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不按本通知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2000年,上述兩部門又壹次明令取締各類追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註冊範圍,“偵探公司”、“私人保鏢”等新興服務行業紛紛出現在新頒布的“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區分表”中,但追債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案例分析:

據媒體報道,被上海某商務公司開除的員工宗某認為公司應當支付自己壹定數額的賠償費用,因得不到公司的認可而遭到拒絕。宗某根據報紙上刊登的廣告找到壹家名為“銳意誌達”的商務調查公司,與之簽訂討債合同並交納壹定數額的代理費。第二天,該公司多名身強力壯的男子來到宗某之前就職的商務公司,以武力威脅商務公司內的員工不得工作,商務公司經理劉某在遭到毒打的情況下被迫寫下“自願以車抵債”的字據,司機李某因不肯交出車鑰匙也遭到了數人毆打。後經警方嚴密布控,涉嫌尋釁滋事罪的15名犯罪嫌疑人落網。經查,該團夥打著商務調查公司的旗號暗地裏從事非法討債活動,采用暴力、威脅、恐嚇、擾亂公司經營及他人正常生活等多種違法手段進行討債,收取的代理費用通常在20%至30%之間,1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

無獨有偶,杭州市民周某遭遇欠款不還找討債公司幫忙,反倒被討債公司綁架敲詐。周某誤信朋友丁某放高利貸牟利的說法,將四處籌措的40萬元交給丁某,然而到了約定期限丁某只交給周某壹張90萬元的欠條,稱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破產無力還錢。周某討債未果,便聯系到開討債公司的韓某,並承諾向其支付30%的酬勞費。經多日尾隨確認,韓某及其公司的四名男子將丁某從其居住的小區劫持到壹輛轎車內,對其實施毆打,其中壹名男子還用匕首將丁某腿部紮傷,並揚言要挑斷其手筋、腳筋。經過20多個小時的逼問,韓某五人索債未果。氣急敗壞的五人將目標轉向周某,向周某索要勞務費27萬元,周某拒絕支付,五人就將周某控制起來押到壹民房內逼其寫下欠條,周某借口拿錢逃到派出所報案。

有資料顯示,我國企業所持有的逾期應收賬款比例壹直居高不下,從政府機關、企業公司到社會上的普通自然人,包括農民工在內,被拖欠債務的受害者五花八門,僅我國每年由於信用問題造成的損失已有6000多億元人民幣。“市場需求決定市場供給,這就是討債公司存在的巨大市場需求和空間。”據業內人士保守估計,目前全國至少有10萬人在從事這份見不得陽光的討債職業,“未來可能有超過100萬人從事這壹高額利潤職業”。這些以“咨詢”、“調查”名義開設的公司,實際上就是以“追債”為業務的討債公司,經常采用長期盯梢跟蹤、扣押貴重物品、打電話威脅等手段,有的還運用暴力手段追索債務,甚至釀成人員傷亡,引發多人械鬥等刑事犯罪。

國家應取締討債公司

“國家應該取締討債公司,為債權人提供法律支撐。”檢察官孫玲彥說,解決債務糾紛有三種正當途徑:壹是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二是有法律工作者介入,通過非訟方式解決;三是通過仲裁和訴訟途徑解決。討債公司的出現,沖擊了正規法律服務市場。討債公司的經營活動多數不正常、不規範,可能滋生各類問題,會破壞正常的法制秩序,應予取締。

與此同時,法院應加大對“老賴”的刑事制裁力度。“目前,司法機關對暴力討債行為有了較為嚴厲的制裁,可對‘老賴’的刑事責任追究力度還不夠。”暴力討債情況增多,已經暴露出我國誠信度缺失。有些債務人有錢不還,並且轉移財產以防法院執行。但實踐中,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接受法律懲罰的“老賴”不是很多。因此,司法機關需要對這種無賴行為加大刑事處罰力度,這既有助提高整個社會誠信度,也能減少因討債不成導致的過激行為。

2006年4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將商賬追收師列為新發布職業。商賬追收師對商賬催收的相關法律規範、企業內部賬款管理、非訴訟的實際運作方法、債務人心理特征診斷等進行系統的學習,通過專業、合法的追收服務,幫助企業及時收回企業的“應收賬款”。希望這壹制度能早日走向成熟,使更多的債權人獲利。

綜上,討債公司的存在,不僅擾亂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會治安,而且助長了地下非法討債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國家曾三次發文禁止,明令取締各類追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所以討債公司是不合法的。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律師365小編提醒妳,討債還是通過專業律師走法律途徑追討為好。

討債公司暴露許多社會問題

“討債公司暴露許多社會問題。”法官說,壹是法律意識淡薄。壹方面債務人單方認為欠債還只是道德問題,並不觸犯法律,因此采用東躲西藏的方式逃避債務,甚至采取欺騙的方式拖欠債務,致使債權人內心的矛盾不斷升級;另壹方面債權人錯誤地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覺得無論采用什麽樣的方式只要能夠讓債務人還錢自己都不理虧,從而在自己索要未果的情況下轉向討債公司,根本意識不到以非法手段討要合法債務也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

二是牟取暴利。壹般情況下,討債公司收取的酬勞費都是債權的20%至30%,而且即便討要不成也會要求債權人支付壹定數額的勞務費,債權人也不敢不給,可謂旱澇保收。所以在高比例利益回報的驅使下,討債公司屢禁不止,並且不斷有人甘冒刑事處罰的風險大行其道。

三是缺少對債權債務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債務人長期躲債、拖債、賴債,債權人面對自己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找不到及時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進入司法程序,運作的周期長,易使債務人轉移資產,在花費壹定訴訟費用的前提下還有可能因執行不了而告終,使債權人望而卻步。無奈之下,債權人才會選擇投入少、見效快、保成效的討債公司。

四是缺乏對公民個人隱私保密機制。有些時候債權人找不到債務人,而討債公司卻能準確找到並將債務人控制起來,是因為公民個人隱私信息被肆意外透給犯罪分子,也是致使討債公司順利完成“業務”的側面因素。

五是誠信制度的缺失。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檔案,債務人欠錢不還也不會被記錄在案,對其日後的學習、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都不會產生特別大的影響,這使得債務人拖欠欠款甚至對欠款百般抵賴的社會成本十分低廉,從而助長了這些不良信用債務人的底氣。

討債公司常引發刑事犯罪

律師告訴記者,討債公司索債的程序通常為:尋找債務人——鎖定債務人活動範圍——控制債務人——向債務人催要債務——債務人被迫還錢——從債權人處獲得約定的酬勞費用。而討債公司索債成功無非依靠兩種手段:心理威脅和身體威脅。壹般情況下,討債公司大多是通過身體威脅來索債,而身體上的威脅極易引發刑事犯罪,從被查獲構成犯罪的討債團夥來看,討債公司引發刑事犯罪具有以下特點。

討債人員組成復雜化。討債公司成員結構較為復雜,多由社會無業人員或者刑滿釋放人員組成。討債手段非法化。討債公司成員與債權人簽訂委托協議後,采用長期盯梢跟蹤、扣押貴重物品、打電話威脅等手段,有的還運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方法逼迫當事人償還債務,總之,為了達到目的“會想盡各種非法手段”。獲取非法利益掠奪化。對於債務人,討債公司成員通常以胡攪蠻纏、語言威脅甚至用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討要;對於委托他們的債權人,如未能順利討回債務或沒拿到相應提成,他們就會巧立名目以支付調查費、差旅費等索要錢財。討債過程可能涉及多種刑事犯罪。討債公司成員通常以討債名義,故意挑起事端。他們采用暴力手段實施的違法行為可能觸犯多種罪名:如在討債過程中與債務人發生口角,遂糾集人員與對方大打出手,涉嫌聚眾鬥毆罪;或到債務人公司肆意鬧事,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涉嫌尋釁滋事罪;還有的因為沒有討要到債務,從委托人處拿不到“報酬”,反過來向債務人敲詐勒索“勞務費”,涉嫌敲詐勒索罪;討要過程中遭到債務人拒絕,心生不滿而故意傷害債務人身體進行報復的,涉嫌故意傷害罪;為了迫使債務人盡早歸還債務,長時間的非法控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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