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詐交易方式:包括四種類型。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也是不正當競爭;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三)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稱,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促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賄賂手段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於,行賄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並不體現在交易對手的正規賬目中;
3.虛假廣告
是指經營者通過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廠家、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使公眾知曉;
4.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排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5.掠奪性定價
掠奪性定價是指經營者以碾壓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性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碾壓對手,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出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降價銷售的商品,不屬於掠奪性定價;
6.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大獎銷售
經營者通過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有獎的方式銷售商品,以有獎的方式宣傳質優價廉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大獎銷售額是指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銷售額。大獎銷售傾向於鼓勵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壹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此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7.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做出的綜合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並與屬於經營者的財產內容形成特定的信譽。通過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人必須是經營者。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