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欺詐交易方式:包括四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也是不正當競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使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2.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促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賄賂手段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不同的是,行賄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並不體現在交易對手的正規賬目中。3.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廠家、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使公眾知曉。四。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5.掠奪性定價:掠奪性定價是指經營者以碾壓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壹)交易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對手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3)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在交易活動中,企業經營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也可以向中間商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核算。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也應如實記錄。經營者的工作人員行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除非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尋求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