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家產品侵權,經銷商也是要服法律責任的。涉嫌品牌仿冒有兩種情形:
第壹種情形是,被仿冒的產品是非註冊商標產品,則構成混淆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範疇,應按《反不正當競爭法》承擔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種情形是被仿冒的產品標識為註冊商標,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該《商標法》承擔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擴展資料:
案例:金華查處6起偽造阿克蘇產地蘋果銷售案
近日,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局稽查支隊的統壹部署,聯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的商標權利人在轄區4個冷庫內查處6起偽造產地的蘋果銷售案。
據調查,2017年12月期間,徐某等6名水果經銷商。分別在陜西、甘肅、山西等地收購當地產的蘋果,裝進印有“阿克蘇糖心蘋果”和“產地:新疆阿克蘇”等字樣的紙箱,運往金華,存放在不同冷庫,以待春節前旺季銷售。
至案發時,當事人***購進此類蘋果9100余箱,計5萬余公斤,案值30萬元,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為假冒“阿克蘇糖心蘋果”。
金東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相關條款,涉嫌虛假宣傳。目前,此案正在進壹步調查中。
參考資料:
百科-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