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竊的危害:
1)剽竊者阻礙作者的學術得分
剽竊者違背了歸認來源的義務,抹去了他人應有的學術得分,這是他給作者造成的危害。有些學者認為:剽竊行為侵害的對象不是原作者的表達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來應有的認可得分;剽竊者從原作者那裏偷走了認可得分,這和盜竊行為是沒有什麽區別的。
2)剽竊者連累他所在的學術機構
如果壹個學術機構容忍剽竊,剽竊取勝的成功先例會帶動更多的剽竊,不僅如此,還會有更多的剽竊者慕名前來求職。因此,機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性,必須懲戒成員的剽竊行為。
3)剽竊者愚弄和誤導讀者
讀者會對假冒的知識生產能力產生敬意,甚至會引用和詮釋偷來的文字,讀者從而受到了愚弄。
4)剽竊者又常常是謬誤的制造者
剽竊總是伴隨著對原著的壹知半解、斷章取義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竊作品常常貽誤讀者。
5)剽竊是壹種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損行為
懲罰:
1、同時損害公***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並可處以罰款;
2、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壹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準:第壹,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範圍。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壹”;
凡引用壹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壹”。也有人對這種數量界限提出異議,認為對剽竊(抄襲)作品的認定,很難單純從量上來把握,主要還是要從“質”上來確定。此種見解也並非沒有道理,但如何從“質”上來確定同樣也很難把握。
但不管怎麽說,剽竊(抄襲)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著作權法》明令禁止的侵權行為,其法律後果是新《著作權法》第46條所明確規定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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