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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性招標與公開招標的區別

磋商性招標與公開招標的區別在於概念不同,所包含的內容也不相同。此外,兩者的招標範圍不同、技術方案不同、評審方式不同、投標人數量不同、采購方式不同。競爭性磋商和公開招標都有各自適用的場合,采購單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

磋商性招標與公開招標的區別有:

1、招標範圍不同:公開招標通常適用於需要明確規格和數量的商品或服務,而競爭性磋商適用於需要更多討論和協商的項目。

2、技術方案不同:公開招標通常要求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技術方案,而競爭性磋商則允許投標人在磋商過程中提出不同的技術方案。

3、評審方式不同:公開招標通常采用評標,即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人進行評審;而競爭性磋商則采用評估,即根據磋商過程中的討論和協商結果對投標人進行評估。

4、投標人數量不同:公開招標壹般會邀請多家投標人參與,而競爭性磋商壹般只邀請少數投標人參與。

5、采購方式不同:公開招標通常采用最低價中標方式,而競爭性磋商則采用綜合評價法,即綜合考慮技術方案、價格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最終確定中標人。

磋商性招標與公開招標的概念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采購人通過某種事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供應商中擇優評選出中標供應商,並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壹種采購方式。

綜上所述,磋商性招標與公開招標在招標範圍、技術方案、評審方式、投標人數量、采購方式等方面都有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壹)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壹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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