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是指證明其內容所要證明的事實的書面材料。凡是用文字記錄人的思想和行為,用各種符號和圖案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具有證明待證事實作用的,都是書證。書證在形式上取決於其采用的書面形式,在內容上取決於其記錄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件的關聯性,因此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常見的書證有合同、各種公私文件、租賃合同、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函、電報、名牌、旅遊車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用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通過文字、符號或圖片來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票據,當事人自己達成的調解協議,都是書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3)貨物的數量和重量
發票所列貨物的數量和重量(件、件、條等。)應與信用證中描述的貨物數量和重量以及提單等基礎單據中的貨物數量和重量完全壹致。
【4】規格貨物質量規格是出口商發貨的標準,發票壹般應註明所裝貨物的質量規格。
(5)商品單價和總價
發票的單價壹般包括計價單位、計價貨幣、價格條件和單價金額。發票的單價應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單價壹致。
發票總價不是貨物的總金額和價值,即貨物數量和貨物單價的乘積。發票總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金額(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結論部分
發票的訂立壹般包括信用證中要求添加的特殊條款或句子。
發票的結論還包括發票出票人的簽名。發票的出票人簽名壹般在發票的右下角,壹般包括兩部分:壹是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的名稱,二是出口公司經理或其他授權人的親筆簽名。有時,手簽印章可以用來代替手簽。
但有些國家規定,簽名人簽名下面寫的文字無效。所以要特別註意,發票的內容要列在簽字人的簽名上面。
UCP500規定,如果信用證沒有特殊要求,發票可以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