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即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為轉讓價款減去轉讓過程中的營業稅等稅費。轉讓收入減去規定的扣除標準得到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具體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二)張某轉讓商標使用權給ABC公司,取得價款為10萬元。相關稅費計算如下:
1、營業稅:10×0.0555=0.555萬元
2、轉讓收入:10-0.0555=9.445萬元
3、個稅:9.445×(1-20%)×20%=1.5112萬元
值得註意的是:個人以無形資產入股,不屬於轉讓無形資產行為,根據規定不征營業稅;因轉讓無形資產獲得個人收入,其個人所得稅遞延至轉讓股權時繳納。單位以無形資產入股,所得稅當期繳納,但營業稅同樣遞延至股權轉讓時按轉讓無形資產繳納。
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暫免征收營業稅:(壹)離婚財產分割;:(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單位將不動產贈與他人的營業額問題。對於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計稅營業額,其方法如下:
1、按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式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