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合理工資、薪金,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費用扣除標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在此之前,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合理工資薪金,允許據實在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自雇業主費用的扣除
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業主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44號)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依法將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人費用扣除標準統壹確定為19200元/年(1600元/月)。
2008年3月1日至2065年8月31日,根據財稅[2008]65號文件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費用扣除標準統壹確定如下
11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6號)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按照
根據財稅[2018]9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為5000元/月,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
根據2018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取得經營所得,未取得綜合所得的,在每壹納稅年度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扣除六萬元費用、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應在最終結算時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和投資者各階段費用扣除標準見表4-4。
表4-4個體工商戶業主和投資者扣除標準3。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1)扣除“五險壹金”。
《稅收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為其業主和雇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扣除。
(2)扣除補充保險。
為支持個體工商戶業主和雇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允許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稅收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按照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在不超過計算基數5%的標準內扣除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3)商業保險的扣除。
根據《稅收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除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本人繳納的或者為從業人員繳納的商業保險費。
(4)財產保險的扣除。
根據《稅收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參加財產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允許扣除其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
4.三個基金
根據《稅收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交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金額。
職工教育經費實際發生額超過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為計算基數,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起,按照財稅[2008]65號文件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撥交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扣除。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的費用扣除。
2018、1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允許將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納入企業計算。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5.借款費用
《稅收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以上可出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應當將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並按照規定扣除。
6.利息費用
根據《稅收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明確,允許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入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鑒於我國目前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首次支付利息並按合同要求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同期及類似貸款利率的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說明”應包括借款合同簽訂時本省任何壹家金融企業提供的同類貸款利率。金融企業應當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企業信譽基本相同的條件下,金融企業提供的貸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向部分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7.匯兌損失
根據《稅收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折算成人民幣發生的匯兌損失,除已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8.業務招待費
根據《稅收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根據財稅〔2008〕65號文件規定,每個納稅年度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和企業所得稅法是壹樣的。
9.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根據《稅收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每個納稅年度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2015之前,從2008年6月65438+10月1起,根據財稅[2008]65號文件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可以據實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10.開辦費
根據《稅收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除取得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外,均視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月起在不少於三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但壹經選擇,不得更改。
開始生產經營的日期,是個體工商戶取得第壹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在企業所得稅法中,開辦費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2009〕98號),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的當年扣除壹次,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壹年度未分配的開辦費也可按上述規定處理。可見,在企業所得稅法中,企業的開辦費可以壹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
11.勞動保護支出
根據《稅收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用,準予扣除。
12.捐贈支出
公益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的捐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國家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根據《稅收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利用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稅前全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不得將捐贈直接扣除給受益人。
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其中年度會計利潤大於零,且無利潤可抵扣。企業會計差錯應按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更正,扣除限額應按調整後的年度會計利潤大於零計算。
13.贊助支出
根據《稅收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贊助支出是指個體工商戶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支出。
14.研發支出
為加大對個體工商戶R&D投資的支持力度,《稅收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購買單臺價值65438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實驗裝置的購置費,允許直接扣除;單臺價值超過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的測試儀器和實驗裝置,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15.費用扣除
根據《稅收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協會會員費,應當據實扣除。
16.固定資產租賃費
根據《稅收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出租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1)通過經營租賃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用,按照租賃期限平均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用,應就構成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分期扣除。
17.混合費用的扣除
《稅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支出和個人、家庭支出。對於生產經營和個人、家庭生活難以區分的費用,其中40%作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允許扣除。
基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往往與家庭財產、費用相混合,稅收辦法允許不能與個體工商戶的混合生產經營活動相區分的費用,按照40%的比例在稅前扣除。這種待遇既方便了個體工商戶享受抵扣規定,又可以避免因壹些地方不允許混合費用抵扣而增加納稅人的稅負。
這和獨資、合夥的待遇是不壹樣的。根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財稅[2000]91號文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及其家屬發生的生活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屬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費用混在壹起,難以分割。全部作為投資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例4-3?有多項選擇的
下列關於個體工商戶2018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b .每壹納稅年度與其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50%扣除。
c .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65,438+0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在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D.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發生的單臺價值65438+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實驗裝置購置費,準予扣除。
E.所得通過境內社會組織捐贈給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的,捐贈不超過利潤總額65,438+02%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回答ACD
解析選項b錯誤,從2008年6月5438+10月1起,個體工商戶業務招待費的處理與企業所得稅相同。根據財稅[2008]65號文件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選項e錯誤根據《稅收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個體戶可以通過我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其收入向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