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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認定馳名商標與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比較?

我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行政認定有四點不同:1)認定機構不同。中國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統壹負責。我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是由審理案件的法院來認定的,也就是說商標民事糾紛的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所有有爭議商標案件管轄權的法院都可以認定。2)兩者認定後的補救措施不同。對於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結果是否可以只請求復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決定)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於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如果對壹審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結果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中重新認定爭議商標馳名的事實。如果對二審結果不滿意,理論上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要求重新鑒定。3)兩者影響力差異巨大。我國通過行政途徑認定的馳名商標,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因此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會根據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要求加強保護。通過法院案件認定的馳名商標,只由審理案件的特定法院(中級或高級法院)認定。相比之下,該鑒定在法院系統或鑒定法院所在地工商部門會有很高的權威性,但在全國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實際效果還不確定。4)馳名商標復審或認定的規定不同。就法院而言,壹方當事人請求對已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保護,對方當事人對涉案馳名商標無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如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將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進行復審。對於工商部門而言,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案件與已被保護為馳名商標的案件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馳名商標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保護記錄的結論作出裁定或者處理。受理案件的保護範圍與已經作為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馳名商標有異議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商標不馳名的,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馳名商標材料進行重新審查並作出認定。了解以上差異,企業可以仔細權衡,做出自己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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