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符合要求。
3.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出資額的20%,而火炬廠的工業產權已超過註冊資本的20%,不符合法律規定。
4.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
兩位發起人的出資額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5%不符合這壹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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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股東不足五十人設立* *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獨立投資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獨立的產權,以其獨立的財產承擔責任。公司的財產來自股東的投資。公司壹旦成立,股東就失去了財產所有權,獲得了股權。個人股東無權直接處分公司財產,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不得抽回出資。只有公司終止,股東才能分配剩余財產。因此,不能將公司財產與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相混淆,也不能要求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以外的其他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本案中,張某具有雙重身份,張某既是公司股東,又是公司債權人。
(2)公司解散時,張作為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所展示的財產不能與其他債權人受償。公司財產滿足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後,方可將剩余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公司股東;張也是公司的債權人,其對公司的債權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屬於公司財產。在《公司法》中,由於公司財產與股東出資以外的個人財產相分離,張應當與公司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公司的債權分配。
(3)法院在處理本案時,先以公司解散的財產清償包括張在內的債權,再將剩余財產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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