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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核準的依據

以下兩個規範性文件是基礎: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1991 5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1 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號公布。

第壹條為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法人企業和其他依法需要登記的企業。第三條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以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為準。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並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四條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第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更正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第六條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且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註冊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須經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從屬名稱。

第七條企業名稱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名稱(或商號,下同)、行業或業務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含州,下同)或者縣(含市轄區,下同)的行政區劃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壹)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二)歷史悠久、馳名商標的企業;(三)外商投資企業。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當地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第九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第十條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符組成。企業因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的名作,但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號。民營企業可以用投資人的名字作為字號。第十壹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和按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註的組織形式必須清晰易懂。第十三條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或者“國際”字樣: (壹)全國性公司;(二)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三)經國務院或授權機構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有三個以上分支機構;(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在其所屬企業的名稱前冠以“分支”、“支”、“支”字樣,並標明分支機構的行業、地方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下屬企業壹致的,可以省略;(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在其下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使用字號;(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公司設立分公司的,設立的分公司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公司的名稱。第十五條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名稱,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合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合營”或者“聯營”字樣。第十六條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始工商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的,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合同、章程批準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應當提交企業設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投資者所在國(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預先單獨提交的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後,發給《企業名稱登記證》。第十九條預先單獨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後,保留壹年。經批準後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至籌建期結束。保留期間,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滿未辦理企業工商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第二十條企業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註冊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第二十壹條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形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壹)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三)企業因本條第(壹)、(二)項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壹年的。第二十二條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後,無特殊原因壹年內不得申請變更。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壹部分壹並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壹個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並報原登記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轉讓的企業名稱。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向同壹登記機關申請同壹企業名稱的,登記機關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核準。申請屬於同日的,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機關裁決。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同壹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先予受理的原則予以核實。當天受理的,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報請上級登記主管機關裁決。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企業因註冊登記的企業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在先註冊的原則處理。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的企業名稱發生爭議,申請登記主管機關裁決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本規定規定的原則處理。

(壹)使用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二)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三)擅自轉讓或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後未按期向登記機關交回企業名稱登記證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提起訴訟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變更企業名稱,暫扣企業營業執照,並通知其開戶銀行按規定程序劃轉未付資金。第二十九條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申請,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核準註冊,企業名稱保留五年。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發給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需要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第三十條在登記機關登記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參照本規定進行登記。第三十壹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允許繼續使用,但與本規定嚴重不符的,應當予以更正。第三十二條企業名稱登記簿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印制。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1985年5月23日國務院批準的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秘書:王忠甫,2004年6月14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3號1999年2月8日發布,2004年6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改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和非法人企業的名稱。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註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企業名稱登記。超越權限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更正。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壹)含有“中國”、“中國”、“民族”、“國際”字樣的企業名稱;(二)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全國”、“全國”等字樣;(3)不包括行政區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壹)與行政區劃同級;

(二)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包括同級行政區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第二章企業名稱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不必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九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外商獨資企業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第十壹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企業名稱中同時使用市轄區名稱和市行政區劃名稱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中使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行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行政區劃置於名稱中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壹)在控股企業名稱中使用字號;(2)控股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壹)經國務院批準;(2)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第十四條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者的名稱作為字號。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商業用語所表達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的經營範圍相壹致。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的性質屬於不同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的,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應當以主要經濟活動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示。第十八條企業名稱未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描述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五個以上國民經濟行業類別;(二)企業註冊資本(或註冊資本)6543.8億元以上或企業集團母公司;(三)字號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字號不同的。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字號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其經營範圍的業務。第三章企業名稱登記第二十壹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能標明壹個企業名稱。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在報送審批前應當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投資者、合夥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可以載明可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投資金額和投資比例、授權意見(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權限和期限),並由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附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第二十四條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通過郵件、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按照企業登記程序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企業申請設立登記,企業名稱已經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的設立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未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予以登記。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不在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資料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的企業名稱屬於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的,由登記主管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企業申請變更名稱,不屬於登記機關管轄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自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其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第二十七條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申請、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對擬變更的企業名稱進行初步審查,並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的意見。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書中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企業名稱(別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投資人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並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函後5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核準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核準企業名稱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資料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第二十九條相關業務經營權被撤銷且其名稱標明該業務的,企業應當自該業務經營權被撤銷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名稱及其他登記事項。第三十條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其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註銷登記核準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第三十壹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壹)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二)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但投資關系除外;(3)與不足1年前其他企業變更的原名稱相同;(四)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同名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和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的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制定。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的名稱按照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者轉讓。企業名稱變更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轉讓《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核準的變更後的企業名稱。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其住所標明企業名稱。第三十七條印章、銀行賬戶和信箋上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壹致。第三十八條法律文件中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企業營業執照中的名稱相同。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五章監督管理和爭議解決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在其管轄範圍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進行監督管理。第四十壹條已登記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並予以更正。第四十二條企業與他人發生名稱爭議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名稱爭議,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3)證據;(4)其他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並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信息、名稱爭議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等內容。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資格證明。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後,應當在六個月內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壹)核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企業名稱登記;(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相關爭議進行調查核實;(3)將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就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四)根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五條下列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壹)企業集團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組成;(二)按規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其他組織的名稱。第四十六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和《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印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標準格式文本印制。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實施〈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第309號[1991])、《關於實施〈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工商企字第65438號)施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號)同時廢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關企業名稱的規定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相抵觸的,同時無效。

在同壹個行業裏,不僅是相同,還有近似。妳有權知道他們不贊成的理由,妳可以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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