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冊商標與公司註冊名稱之間的沖突由來已久,這主要是因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均具有指明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來源的功能屬性,而又屬於兩種不交叉登記管理系統的產物。怎麽會是公司名稱和註冊商標的沖突呢,今天小編帶妳看壹看。在取得權的先後順序上,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主要有兩種:壹、在先註冊著名企業名稱和在後申請註冊商標。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對其進行統壹註冊,可在全國範圍內形成具有專有標誌的商標。但企業名稱是經特定地區或國家工商部門批準註冊的,企業進行宣傳使用,產生知名度後,壹般認為其字號在規定範圍內形成專有權利。所以,如果企業名稱註冊,使用在第壹位,企業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先字號權根據其對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或無效聲明,從而阻止或撤銷該商標在後的註冊。如不滿意行政機關(即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結果,則有關裁決也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二是壹種在首次申請註冊的商標和企業名稱。第壹,在先商標註冊可以在民事侵權糾紛中對與其商標相同、近似的字號進行登記的企業,對該字號“突出使用”(不規範使用)和引起市場混亂的行為予以制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在同壹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應構成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給予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它損害的行為”。此處所謂的“突顯使用”,是指在使用企業名稱時,將字號突出,使之相對獨立地具有識別意義,包括在商業活動中單獨使用字號,以及/或在標註企業名稱時對字號的字體、顏色、大小等進行特殊處理。根據以上做法,在企業名稱和商標兩個系統仍將保持獨立登記的情況下,建議企業盡可能保持企業字號和商標的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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