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樹立全社會依法使用商標的意識。商標的核準註冊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非常嚴肅的行政授權法律行為。全社會都應尊重和維護登記者的權利。但由於人們商標意識淡薄,很多人包括政府官員對商標法了解不多,存在無意侵權或善意的情況。不考慮假冒商標和商標侵權的主觀故意,任何商標權利的淡化都必然損害商標權人的權利,造成商品來源的混亂,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特別是政府官員不應該從行政長官的意誌出發,不顧商標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特征,不顧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張和要求,想要盲目決策,強行幹預商標的使用,有意無意地將屬於私權的商標引入公有領域。
2.商標註冊人應該非常珍惜自己的權利。這種權利既包含了創造的智慧和努力,又包含了為獲得權利而付出的資本投入,還表明了產品的市場份額,是壹種可量化的產權。這個權利來之不易,去之易。由於不可見性,本標的物所有權人以外的使用人侵權的可能性遠高於有形財產的使用人。(鄭:關於知識產權)因此,作為商標所有人,我們應該始終對假冒和侵權保持高度警惕。特別要警惕商標出名後,他人利用其商標信譽不勞而獲的現象。要珍惜這壹權利,就要與各種形式的假冒侵權行為,與白搭車行為進行堅決不懈的鬥爭。對內,要加強商標管理。壹是應當按照核準的商品範圍,按照核準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正確使用,不得改變核準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隨意擴展到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第二,商標不能作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廣告中不能進行不正確的宣傳。三是認真許可使用,監督被許可人正確使用商標。當前尤其需要防止商標成名後被用作地名或道路、標誌性建築名稱等公益。
商標是壹種象征性權利。突出性是商標的靈魂,獨占性、獨占性、排他性是商標的本質屬性。既不能將公共領域的公權引入私權範疇,由自己獨占,妨礙公共利益,也不能將法律賦予的私權引入公共領域,導致可識別權利被淡化,顯著性喪失,構成對私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