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委托書、親屬關系、婚姻狀況、無刑事處罰證明,費用10元;
2.證明印章真實,復印件、節本、譯文與原件壹致,復印件與原件壹致,收費5元;
3.證明招標、拍賣、抽簽費用為100 ~ 150元;
4.證明遺囑、遺贈、產權、查無記錄費10元;
5.法人資格認證、認養、財產分割、認證產品抽樣檢驗,費用10 ~ 30元;
6.擔保、章程、資信等相關文件認證費50 ~ 200元;
7.註冊證明商標,收費50元;
8.證明勞保、撫恤金、子女補助金收取5元;
9.證明遺贈及撫養協議,收費10 ~ 50元;
10,證明勞動合同,收費5元;
11.經濟合同、企業合同和商業合同的證明:
(1)標的物總金額不足65438+萬元的,收費10 ~ 50元;
(2)65438+萬元但不足50萬元的,收費100元;
(3)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收取300元;
(4)654.38+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收取600元;
(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
(6)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2000元;
(7)收費400萬元以上的,收費3000元。
12.證明股票、房屋轉讓、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值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取,但最低不得低於10元;
13.財產繼承和贈與證明:按受益人收到的總金額收取。
(1)不足1萬元的,按1%收取,但最低收取1元;
(2)超過654.38+0萬元的,按2%收取。
14.債權文書被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原債權文書公證的,按0.1%收取,最低收費10元。
15,翻譯,15元每千字,不足千字計千字;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外文校對,每千字5元。
16.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證據的費用為5 ~ 10元。
17,受理備案中途撤回的,收費2 ~ 5元;
18,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費5 ~ 20元;
19.寫公證相關的文書,收費3 ~ 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第四十六條公證費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司法部令第72號)公證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完成後,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金額不壹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足手續。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第三十二條需要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對申請公證的文件或者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進行鑒定、檢驗、翻譯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委托辦理,或者征得當事人同意代為辦理。鑒定意見、檢驗結論和翻譯材料應當由承擔鑒定、檢驗和翻譯的相關專業機構和人員蓋章簽字。
委托鑒定、檢驗和翻譯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