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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知識產權中的商標權

首先,企業的品牌名稱和商標是完全不同的。

企業名稱的顯著部分不能單獨突出使用,企業名稱的保護範圍以最前面的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其次,商標權受國家地理範圍保護,商標也保護在先註冊原則,但商標權不能侵犯其他在先權利。

最後,作為商標代理人,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

第壹,北京寶馬早在1992年進行工商登記時就將“BMW”字樣作為企業名稱的顯著部分,因此在北京市的區域範圍內,北京寶馬的全稱受到保護。但據我查詢,北京寶馬公司並未將“寶馬”二字註冊為商標。那麽,北京寶馬公司如果要使用“寶馬”二字,只能結合他的公司全稱,享有品牌名稱權。字號權確實是壹種在先權利。

二、德國寶馬在商品和服務分類(全球範圍內,簡稱“尼斯分類”)12(車輛承運人)和37(修理安裝服務)註冊了“BMW”字樣作為商標。以下鏈接是商標文件:

/trade/servlet?搜索= SX _提雷格& ampRegNO = 784348 & ampint cls = 12 & amp;iYeCode=3

/trade/servlet?搜索= SX _提雷格& ampRegNO = g 921605 & amp;int cls = 12 & amp;iYeCode=58

/trade/servlet?搜索= SX _提雷格& ampRegNO = 768962 & ampIntCls = 37 & ampiYeCode=0

既然商標局已經核準寶馬在德國註冊成功,德國寶馬在中國範圍內確實擁有12和37個指定服務選項的寶馬專用權。但北京寶馬在德國寶馬中擁有“寶馬”的優先權,所以我認為:

德國寶馬雖然取得了“BMW”在中國的商標權,但不能用來對抗北京寶馬的在先商標權。因此,在德國寶馬尚未許可北京寶馬使用其商標期間,只有北京寶馬不得擅自將“寶馬”字樣作為商標獨立、顯著使用。但德國寶馬不得以商標權為由反對北京寶馬的在先品牌名稱權,也就是說北京寶馬將“寶馬”二字置於其全稱並作為其品牌名稱是合法有效的。

但也要註意“寶馬”是不是世界知名品牌的問題。我不這麽認為。“寶馬”是壹個能得到全球相關公眾認可的品牌,這無可非議。但“寶馬”這兩個漢字能否在國際上享有和“寶馬”壹樣的知名度還不確定。所以我也認為德國寶馬不能因為其商標權而要求撤銷北京寶馬的品牌名稱權。如果有壹天德國寶馬利用自己的力量,將“BMW”商標打造成為全球相關公眾認可的世界知名品牌,仍然可以請求撤銷北京寶馬的姓名權。

從這個案例不難看出,為什麽中國是全球知識產權領域的紅線國家,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真的非常薄弱。假設北京寶馬當初註冊“寶馬”,是先保護後發展,那麽就不會有德國寶馬要求撤銷權利的說法。從“長虹”“郫縣豆瓣”在國外被註冊到“和田之爭”,中國企業真的要重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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