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刑法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犯罪的形態是故意,過失不構成該類犯罪。這是因為:第壹,從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犯罪可以歸為法定犯罪。作為某種社會現象,罪刑法定本身並不必然包含法律禁止或社會譴責的性質。國家之所以認為這種行為是犯罪,完全是出於某種行政社會政策的需要。法定犯因其倫理譴責性較弱,對其主觀故意不應過於苛刻,行為人只有故意才作為犯罪處理。過失通常被視為壹般的違法行為。這是刑法人性化和刑法謙抑性價值取向的必然要求。其次,從刑事立法的角度,考慮到刑事立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且壹般不規定犯罪故意的立法原則,明確規定了過失,這種犯罪無疑應該是故意的。
我國刑法學者對知識產權犯罪主觀故意的構成要件和內容仍有不同理解,尤其是在違法性和犯罪目的的觀點上。
第壹,對違法性的理解。關於違法性的理解是否是故意,各國刑法有不同的規定,刑法學界爭議很大,實際部門也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在這個問題上采取什麽立場和態度,對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關於犯罪目的。目前,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目的,尤其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刑法學界存在較大爭議。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以營利為目的;營利是該類犯罪的主觀特征,也是犯罪的主觀要件[14] (P.460 ~ 461)。
第二種觀點認為,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罪主觀上只能以故意為基礎;侵犯著作權罪除主觀方面具有故意外,還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侵犯商業秘密權的犯罪不需要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種觀點認為,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方面是“以營利為目的”,太狹隘,太死。建議在“以營利為目的”之外,適當擴大該罪的主觀方面,考慮行為人以秘密方式剽竊、抄襲、假冒他人作品,是否可以增加“以竊取他人名譽為目的”、“以詆毀他人名譽為目的”等表述
四。知識產權犯罪構成的描述性要素
在我國刑法中,犯罪行為的某些事實只要符合壹個法定的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就構成犯罪,稱為行為犯。但有些犯罪行為需要“情節嚴重”和“後果嚴重”等條件才能成立犯罪,這種行為被稱為情節犯或結果犯。為了便於研究,我們將上述四個要件稱為犯罪的基本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離不開這四個要件;“情節嚴重”和“後果嚴重”被稱為犯罪構成的描述性要件,是情節犯和結果犯成立的必備要件。由於我國采用的是犯罪構成“立法確定性與量化”的模式(不同於外國刑法犯罪構成“立法確定性與司法量化”的模式),犯罪構成的描述性要件作為立法量化的表現形式,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直接作為某壹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標誌,其規定是否適當意義重大。
我國刑法典對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以下五條規定:
1.以“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如侵犯商業秘密罪。
2.以“銷售數額較大”為重要要件,如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3.以“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為重要要件,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4.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為要件,如侵犯著作權罪。
5.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如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等。
可以預見,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改革開放的中國社會必將面臨日益嚴重和復雜的知識產權犯罪。如何完善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刑法學者的重要課題,我們期待對知識產權犯罪的進壹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