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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關於頒布《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對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以下簡稱洛陽浮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洛陽彩車技術屬於國家機密技術,屬於國家技術出口管制項目。第三條所有基於洛陽浮法技術開發的浮法玻璃工藝、技術和設備均屬於洛陽浮法技術的範圍,包括工藝、方法、圖紙、材料、專有技術、器具、設備和材料。第四條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代表國家對洛陽彩車技術實行歸口管理。管理範圍包括:技術的轉讓和許可;技術出口審查;無形資產的評估和審批;二次開發;擴展所有權的定義和發展成果的價值評估。第五條中國新型建築材料設計研究院、秦皇島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蚌埠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具有洛陽浮法技術設計和使用資質。

使用洛陽彩車技術從事設計工作的其他單位,必須經國家建材局批準。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洛陽彩車技術從事項目的初步和設計工作。第六條使用洛陽彩車技術進行建設和生產的單位,必須申請許可證。已投產或在建的單位應補辦使用許可證,遵守相關規定並承擔相應義務。使用單位,不論項目性質如何,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前,應向國家建材局申請許可證。第七條使用洛陽彩車技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技術出口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暫行規定》辦理:

(壹)境內法人利用境外資金和境外法人在境內投資;

(2)境內外法人利用國外浮法技術和設備,在采用洛陽浮法技術的企業投資新建或改造現有生產線;

(三)洛陽彩車技術出口或國內企業向國外投資。第八條凡采用洛陽浮法技術在國內外建設浮法玻璃生產線的中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資企業,均應按國民待遇原則繳納技術使用費。

技術使用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用於洛陽彩車技術的發展、技術持有者的分配和技術出口者的獎勵。第九條洛陽彩車技術審查、技術出口審查和許可證辦理均使用“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科技保密審查專用章”。第十條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十壹條國家建材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建材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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