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洛陽彩車技術從事設計工作的其他單位,必須經國家建材局批準。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洛陽彩車技術從事項目的初步和設計工作。第六條使用洛陽彩車技術進行建設和生產的單位,必須申請許可證。已投產或在建的單位應補辦使用許可證,遵守相關規定並承擔相應義務。使用單位,不論項目性質如何,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前,應向國家建材局申請許可證。第七條使用洛陽彩車技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技術出口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暫行規定》辦理:
(壹)境內法人利用境外資金和境外法人在境內投資;
(2)境內外法人利用國外浮法技術和設備,在采用洛陽浮法技術的企業投資新建或改造現有生產線;
(三)洛陽彩車技術出口或國內企業向國外投資。第八條凡采用洛陽浮法技術在國內外建設浮法玻璃生產線的中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資企業,均應按國民待遇原則繳納技術使用費。
技術使用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用於洛陽彩車技術的發展、技術持有者的分配和技術出口者的獎勵。第九條洛陽彩車技術審查、技術出口審查和許可證辦理均使用“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科技保密審查專用章”。第十條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十壹條國家建材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建材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