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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註冊的商標要素

6.1、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6.1.1.商標是從事生產、加工、證明或銷售商品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用在其商品上的,並以區別其他經營者商品為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誌。

6.1.2.服務商標是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使用的,以區分其他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為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誌。

6.1.3.從事非營利商業的經營者使用的,表明其經營的徽記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6.2、不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6.2. 1.與韓國國旗、國徽、紋章傳統色、獎章、勛章或證章相同或近似的標誌;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近似的標誌;與知識產權保護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者商標法條約成員國的獎章、勛章或者徽章相同/近似的標誌;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國際奧林匹克組織或者著名國際組織機構的稱呼或標誌相同/近似的標誌;與韓國、巴黎公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商標法條約成員國或者這些國家的公***組織用於證明或監督管理目的的印章或標記相同/近似的標誌。

6.2. 2.虛假表示與國家、種族、公***機構、宗教信仰或者著名的已故人士有關的標誌;或者指責、侮辱或易詆毀國家、種族、公***機構、宗教信仰、著名已故人士的標誌。

6.2.3.與國家的,或公***機構的,或其代理機構/公司的表示非營利經營/公***服務的著名標誌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但以上機構自己申請註冊的除外。

6.2.4違背公***秩序或者道德的標誌。

6.2.5.與韓國政府/外國政府舉辦的或其授權舉辦的展覽會上頒發的證章、證書或獎章相同/近似的標誌;但在展覽會上獲得以上證章、證書或獎章的人自己將上述標誌作為商標壹部分使用在獲獎商品上的除外。

6.2.6.含有著名人士的性命、稱呼、商號、肖像、簽字、印章、著名筆名、職業名字/筆名的標誌,或以上縮寫的標誌;但獲得本人同意的除外。

6.2.7.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類似的標誌。

6.2.8.與他人註冊的,但失效未超過壹年的商標相同/近似,且使用商品類似的標誌。

6.2.9.易導致消費著混淆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誌。

6.2.10.在商品質量方面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標誌。

6.2. 11.與韓國國內外消費者易辨認的他人商標相同/近似的,用於獲得不公平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標誌。

6.2.12.僅由表示商品功能或商品外包裝的三維形狀組成的標誌。

6.2.13.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地理名稱組成的標誌,或者標誌中含有葡萄酒/白酒產地的地理名稱,用於葡萄酒/白酒或類似商品上。

6.2. 14.僅由商品通用名稱構成,並以普通方式表現的標誌。

6.2. 15.商品上慣用的標誌。

6.2.16.僅僅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來源、質量、原料、功效、用途、數量、形狀(包括外包裝形狀)、價格、制造、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時間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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