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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依法在本市設立或者從事投資經營的內資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調節、政策引導、平等對待、依法規範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民營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制定具體措施。

市、縣(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民營經濟發展進行協調、指導和服務。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擬定或者制定涉及民營經濟組織權益的措施時,應當聽取民營經濟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民營經濟組織的要求對相關內容進行解釋和說明。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私營經濟組織應當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納稅,履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勞動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八條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宣傳,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第二章保障和鼓勵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各類投資者享受同等待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項目用地。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建設創業基地,做好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存量土地、閑置廠房、專業市場等場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場所。第十壹條市、縣(市)區、開發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建設壹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

對民營經濟組織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用於職工公寓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當地住房建設規劃,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對各類學校、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老年服務機構經民營經濟組織批準占用的符合土地用途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占用的房產和土地,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拆除舊廠房或利用現有工業廠房或在建廠房加層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的民營工業企業,免收容積率提高部分的土地出讓金,超過原批準容積率的部分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十二條鼓勵民營經濟組織節約集約用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或者優惠:

(壹)新建多層標準化廠房符合建設和使用要求;

(二)小微企業租用符合條件的多層標準化廠房;

(三)購買標準化廠房;

(四)投資建立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的壯大,民營經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壹)新成立的微型企業並穩定運行;

(二)個體工商戶轉為小微企業;

(三)新增國家級和省級職稱;

(四)新進入全國500強的民營企業;

(五)獲得國家或省級創業示範基地;

(六)企業所得稅年度增幅達到規定幅度;

(七)年度營業收入首次超過規定數額的。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推薦申報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和“中華老字號”。

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設立R&D機構,加大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投資。

民營經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壹)R&D投資達到規定比例;

(二)與各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進行技術研究開發,並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科技成果轉化的;

(三)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對符合國家主導產業政策要求的技術改造項目,納入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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