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實施有關商品條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宣傳、實施商品條碼國家標準,並監督標準的實施;
(三)受理商品條碼註冊和續展申請;
(四)監督商品條碼的使用和印制;
(五)指導和監督商品條碼的技術服務;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商品條碼的宣傳和推廣,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在自願的基礎上使用商品條碼和應用商品條碼技術。第二章商品條碼的註冊、備案和使用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商品條碼推廣使用計劃。第八條使用商品條碼必須向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註冊,並提供下列資料:
(壹)商品條碼註冊申請書;
(二)企事業單位代碼證和營業執照;
(三)註冊商標的商品使用條形碼的,應當提供商標註冊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商品條碼註冊的初審。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條碼註冊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初審合格的申請報送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第十條單位和個人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會員證書,同時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會員(以下簡稱系統會員)後,方可使用註冊商品條碼。第十壹條系統成員使用商品條碼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生產不同種類的商品和同壹種類不同規格或者不同包裝的商品,應當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並報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二)不得轉讓、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為他人提供註冊條碼;
(三)符合國家有關商品條碼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二條註冊商品條碼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9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延續。逾期不申請續展的,其商品條碼視為自動註銷。第十三條系統成員終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書面向條碼主管部門申請註銷其商品條碼。
企業破產視為商品條碼使用的終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激活已註銷和終止的商品條碼。第十四條被註銷條碼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重新使用條碼的,應當重新註冊條碼。第十五條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等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第十六條接受委托加工產品並使用委托人註冊的商品條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委托人的商品條碼註冊證書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條碼,不得在商品包裝或者標簽上以條碼形式標識組織機構代碼。第十八條申請商品條碼註冊和續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商品條碼備案不得收費。第三章商品條碼的印制第十九條商品條碼的印制必須符合商品條碼國家標準。第二十條印刷企業必須取得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商品條碼印刷資質證書,方可承接商品條碼印刷業務。第二十壹條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確保商品條碼印刷質量的技術設備;
(二)具有檢測商品條碼質量的技術手段和技術人員,或者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能力的單位代為檢測;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