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證據。收集自家地理標誌權證書、對方侵犯地理標誌權的產品、廣告,電子證據註意公正保全。
2、制止侵害。向質檢、工商等職能部門舉報,從生產、銷售環節制止其進壹步侵害。
3、爭取賠償。向法院提告,要求賠償損失、公開道歉。
4、挽回名譽。強化運銷管理,擇機據實宣傳,挽回口碑損失。
經過申請、核準程序獲得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其產品的權利人依法享有地理標誌權。該項權利當然有依法排除非權利人使用其地理標誌的權能。地理標誌權利人有權對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人向主管機關各地質檢機構提出控告,要求進行查處,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地理標誌權利人權利的行為可以細化為三類。
第壹類是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名稱及專用標誌的行為。這是指沒有獲得地理標誌保護、不享有地理標誌權的經營者,擅自使用已被核準的地理標誌名稱、專用標誌,或者偽造專用標誌的行為;
第二類是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的行為。這主要是指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同種產品,雖然是在保護區域生產的同種產品,但因其產品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未被準予使用專用標誌,但該經營者卻擅自使用該地理標誌名稱。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區的某綠茶生產商生產的綠茶在外觀、口感上與?龍井茶?的標準接近但並未達標,未被準予使用?龍井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該生產商雖然沒有偽造專用標誌卻擅自使用了?龍井茶?三個字標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裝上。這也構成了侵犯地理標誌權行為;
第三類是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行為。此類行為與第壹類、第二類行為的不同之處在於,雖然沒有使用被核準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專用標誌,但其用方案或圖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稱、專用標誌與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地理標誌相近,易被誤認為是地理標誌產品。
上述三類行為都是侵犯地理標誌權的行為,是地理標誌權利人可以提起控告和訴訟的情形,也是地理標誌主管機關可以依法主動查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