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申請人為註冊商標所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二)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且無權屬爭議;(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同類商品中質量優良、長期保持穩定,並有良好的售後服務,且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譽;(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較廣泛的銷售區域;(五)申請人近3年未發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六)申請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申請人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壹)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及其復印件;(三)商標註冊證以及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的書面材料;(五)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本省同行業中的排序情況或者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七)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廣告宣傳材料。
第八條 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著名商標的條件進行初審,並簽署初審意見。對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連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聘請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具體負責著名商標的評審工作。有關專家應當依據著名商標申請材料,對照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
出席評審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於9人,獲得2/3以上專家同意的,為通過評審。
第十條 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發認定文件,予以公告,並向申請人頒發《河南省著名商標證書》;未獲得評審通過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著名商標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著名商標所有人認為需要保持其著名商標資格的,可以按照申請認定程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申請延續。對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準予延續並公告,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3年;對不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不予延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後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著名商標資格。
第十二條 審查和認定著名商標,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