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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和註意事項

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

第壹,分配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合理選擇工作人員。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管理人聘任後,應當根據法院送達的決定成立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項目組,確定項目負責人,並根據破產案件的復雜程度選定項目組成員。

選擇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員,是會計師事務所認真履行職責的保證。根據管理人職責的要求,管理人參與企業破產案件的管理,涉及會計核算、會計核算、資產評估、訴訟、仲裁、拍賣、財產管理、方案制定和業務。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接受聘任後,應當根據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合理調配人員,必要時可以聘請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也可以聘請債務人的管理人員負責重整期間的業務事務。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是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冊、文件和其他資料。

會計師事務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時,應當根據破產法第31條的規定,要求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至少壹年前移交賬簿,並對移交的賬簿、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進行核對,登記造冊,辦理交接手續。同時,要註意向債務人收集已向法院提交的財產狀況表、債務清單、債權清單、相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收集資產抵押、擔保合同、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物清單;根據債務人移交的資產明細賬,與債務人相關人員核對實物資產的實際數量,確認資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檢查債務和債權清單的余額與接管的賬面余額是否壹致;設定為抵押、擔保的資產實際數量是否與抵押、擔保物清單壹致。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員應當會同債務人的有關人員,負責管理和保管被接管的債務人的財產、賬冊等資料,並明確相關管理措施。

會計師事務所接管債務人財產後,還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債務人的經營狀況、技術人員構成、產品生產工藝的嚴格性、設備的完好性、適銷性、銷售盈利性等進行調查分析,以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經營。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全面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做出財產狀況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接管債務人財產、賬簿、文件等資料後,應當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盡快作出財產狀況報告,為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準備材料。

壹方面,根據《破產法》第31、32、33條的相關規定,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裁定日的財務狀況和破產申請裁定日前至少壹年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或者檢查,檢查債務人是否存在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為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未到期等情形。檢查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是否已清償個別債權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檢查債務人有無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有無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

管理人進行上述審計或者檢查時,應當調查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養老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等債務。2006年8月27日之前(包括新破產法頒布之日)和2006年8月27日之後。還要關註債務人出資人出資義務的履行情況,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將擔保物權資產與普通財產分別入賬。

另壹方面,需要按照《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的要求,對債權人進行登記申報債權。

接受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要求債權人書面說明債權數額及是否有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據。債權人主張抵銷對債務人的債權的,應當根據破產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確定是否可以抵銷。管理人收到債權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造冊,編制債權表,提交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核實。同時,將債權人的債權申報與債務人的賬簿記錄進行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告知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對結果不壹致的,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四。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加強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日常管理,控制和監督* * *受益債務和破產費用的發生。

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履行職責期間,自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並指定管理人之日起,至重整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或者法院決定批準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之日止, 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處理達成協議時,管理人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業務並向法院提交履行職責報告時,或者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次日。 會計師事務所對債務人的日常管理責任應貫穿整個企業破產程序。

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中的註意事項

1.管理、監督和優化* * *受益債務的發生。由於* *受益債務可以隨時以債務人的財產清償,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 *受益債務的管理和監督,努力優化* *受益債務的發生。根據《破產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經債務人申請並經法院批準,由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其財產和業務的,債務人應當是“債務人繼續經營所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等相關* *受益債務的實施者,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 *受益債務的監督,必要時可以指定具有豐富管理經驗的人員,對其進行監督。

2.關註債務人在重整期間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現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沒有挽救的可能,或者債務人有欺騙、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等明顯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的,應當及時請求法院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3.代理或協助債務人參與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掌握債務人法律關系的詳細變化。

4.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但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得到補充的債權人的債權。

5.管理和支付破產費用,盡量減少可控費用。

五、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內容及時進行破產清算,做好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工作。

壹般來說,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人進入破產清償程序後的工作是企業破產案件經辦人的重點工作。在此期間,無論是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還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都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債務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會計師事務所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聘請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除債權人會議對非國有資產破產財產的市場價格無異議,經法院同意可以不進行評估外,其他破產財產應當在變價前進行評估。

2.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管理人擬定的變更破產財產價格的方案,應當有利於破產財產收益的最大化。壹般來說,能獨立產生效益的生產線、流水線要整體實現;市場流動性強、二手設備市場活躍的通用設備應作為壹個單元出售;對於特殊設備,可以考慮“打包”轉移;對於房屋、建築物及其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通過“不動產與不動產相結合”的方式實現。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破產時有關政府可以收回,房屋、建築物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分別出售。

與生產線、裝配線密切相關並能獨立產生效益的專利、商標、工業技術、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應當隨生產線、裝配線壹並轉讓。

由於破產財產全部或部分出售時獲得的收入可能包括有擔保物權的財產,破產財產收入方案應當說明有擔保物權和無擔保物權之間的收入劃分方法和依據。

破產財產以拍賣方式變價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應當載明拍賣底價和確定拍賣機構的方法。

破產財產中有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的,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中單獨列明這部分財產,並說明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采取的處置方式。

3.擬定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管理員應該註意:

(1)雖然《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第132條規定,本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等也包括在內。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依照本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清償的,本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因此,在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破產人所欠職工2006年8月27日前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在分配順序上應當優先於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2)對破產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應當依照20036號法律解釋“企業已履行A批法律手續並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後,方可對剩余部分享有優先受償權”。

4.最終分配結束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5.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65,438+00日內,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同時,根據法釋〔2002〕23號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原接管的圖書、文件等資料的移交。

6.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內容:履行職責終止後,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清單、計劃、報告、方案、法律文書等檔案材料應進行整理歸檔,形成工作底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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