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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專精特新企業申請條件?

根據《吉林省省級“專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

吉林省“專業化創新型”中小企業應符合以下全部基本條件和壹個以上特殊條件,且不存在限制性條件中所列項目。

(1)基本條件。

1.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連續經營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

2.企業最近壹年營業收入達到654.38+00萬元及以上,最近兩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平均增長率為正,最近兩年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企業上壹年度研發支出總額不低於50萬元,近兩年研發支出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1.5%。

4.企業主營業務和發展重點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及相關要求,具有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制度。

5.重點支持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的市(州)級“專業化創新型”中小企業。

(2)特殊情況。

1.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2年以上,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60%以上;主導產品或服務享有較高聲譽,市場占有率居省內前列;與至少1家大型企業或龍頭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

2.創新能力。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壹:壹是企業擁有與主導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有效發明專利(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項,近兩年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5項及以上,並在生產中得到應用。二是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自建或聯合建立R&D機構,具備完成技術創新任務所必需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條件或環境(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或市(州)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技術研究院、企業工程中心等。).三是近三年內企業主持或參與相關業務領域1及以上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制(修)訂工作。

3.管理。企業管理標準,建立了至少1項質量、環保、安全等管理制度,生產執行標準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獲得省級及以上質量標桿、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優質工程獎等1項及以上榮譽(稱號),或傳承了1項及以上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3)限制性條件。

1.近2年內發生過安全、質量、環境汙染等重大事故;

2 .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是國家禁止、限制、淘汰的;

3.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4.在申請認定或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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