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托是壹種理財方式,也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壹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壹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二、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三、由於信托是壹種法律行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托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托的定義達成完全的***識。
四、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壹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第二條)。
五、信托財產是指通過信托行為從委托人手中轉移到受托者手裏的財產。信托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壹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壹種自然權益)。
六、信托報酬是指作為受托人的信托部門在辦理信托事務後所取得的報酬。信托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托報酬的多少,依據受托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協商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