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商標被假冒了,該如何收集相關的證據?提交什麽證據是有效的?小編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標如何收集證據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侵犯商標權行為有哪些
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壹是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二是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四是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五是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訴訟應交哪些證據
當事人應當提交權利證據、侵權證據、賠償證據三類證據。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壹)商標註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註冊證。
利害關系人應提交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商標註冊人***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但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已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而明示放棄起訴或不起訴的證明材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的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起訴。
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叫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提交證明被告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商標權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銷售發票等證據。
(三)提交賠償數額的證據,即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上述損失難以確定的,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數額。
商標訴訟證據的條件是什麽
(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客觀存在的事實,就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物,任何案件的爭議都是客觀存在的,並且與壹定的人和事相聯系,當事人之間商標糾紛的發生,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發生、變化和造成的後果,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都必然在客觀上留下痕跡,或者反映在人們的頭腦裏,所有這些都是客觀的不以任何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凡屬假定、猜測、推想等主觀範疇的所謂事實,都不能成為商標訴訟證據。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還必須是準確的,是能夠起到證明作用的;如果是真實的但卻不準確,也不能作為訴訟證據。這就是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作為商標訴訟證據的第壹個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
(二)必須是與案情有內在聯系的客觀事實
客觀的事實很多,但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商標訴訟證據。只有與商標糾紛案件有內在聯系的客觀事實,才能成為訴訟證據。這種聯系的主要表現是:
1、與案件的主要事實有聯系,即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相聯系。
2、與案件的次要事實相聯系,即與主要事實以外的但又屬於案件範圍的其他事實有聯系。例如,案件的管轄、當事人的資格等等。
3、與案件的否定情況相聯系,即證明本案的事實不存在,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真實,等等。
這種聯系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客觀性的壹種表現。這就是訴訟證據的關聯性。
(三)必須是法律允許作為訴訟證據的客觀事實
雖然是客觀事實並且與案件有內在聯系,具備了以上兩個重要條件,但不壹定都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這裏還存在著證據的許可性問題。根據《商標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對某些特定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有著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這些特殊條件的證據,才能被承認,才允許在訴訟中使用。對於那些不具備特殊條件的事實,雖然也是與案件有內在聯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但卻不準許作為訴訟證據,發揮不了證明的作用。例如《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這是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就不符合《商標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就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沒有成立。如果發生商標使用許可糾紛,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司法保護時,就必須以書面合同作為證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的成立;否則,就認為沒有成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即《商標法》不允許使用口頭允諾形式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這種關於訴訟證據許可性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所特有的,對維護商標領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觀事實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即使是客觀存在與案件有內在聯系並被法律準許使用的證明材料,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成為民事訴訟證據。無論是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自己調查收集的,都必須遵照取得證明材料的法定程序。取得訴訟證據的合法性,不僅能保證真實有用的證明材料進入訴訟程序,而且為維護社會秩序和訴訟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證據收集的混亂現象和違法行為,以免給取得必需的證明材料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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