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應該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酌情決定,但有壹個標準,就是不能讓犯罪分子通過違法行為獲利,所以違法所得必須全部返還。
假冒註冊商標罪針對的是生產制造環節。壹旦制造出來就應該確認為涉案金額,所以如果沒有賣出去也應該確認為涉案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節選)
(法釋[2004]19號,2004年2月22日)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九條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所稱銷售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取得的全部違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明知”:(壹)明知其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替換、覆蓋;(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且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同類商品的;(三)偽造、變造商標註冊人的授權文件或者明知該文件是偽造、變造的;(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單項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條明知是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執照而為他人提供,或者為他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進出口代理等便利、幫助的。,應以侵犯知識產權罪的* * *行為人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