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第四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商標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著名商標認定前,該商標連續3年合法使用,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質量穩定,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良好聲譽;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銷售區域較廣,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五)該商標有嚴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保護措施。第六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三)商標註冊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商標使用人的,還須提交該商標使用許可的證明材料);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省內同行業排序情況的有關材料;
(五)該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有關材料。第七條 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推薦或者不予推薦的意見,並連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之日起20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第八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應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發布初步審查公告,並征詢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
自初步審查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第九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的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每次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認定委員會委員參加。
認定委員會組成辦法以及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程序、規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 認定委員會應當依據著名商標申請材料、有關方面意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對提交認定的商標進行客觀、公正的判斷和評價。第十壹條 認定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的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
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相應證明,並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告。未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認定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延續認定並公告。每次延續認定的有效期為3年。逾期不申請延續認定的,該著名商標失效。第十三條 自著名商標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其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標所指的商品、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著名商標”字樣。
未被認定為著名商標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著名商標”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