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貝公司是壹家專門從事神經系統和精神疾病的制藥公司。2002年,(原告)嶺北公司推出壹種新藥,中文命名為“EBIXA”,並註冊了商標。隨後,這種新藥進入全球60多個國家的醫藥市場,並於2006年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批準,正式進入中國市場。2006年6月28日65438+2006年10月28日“益貝神”商標獲準註冊,獲準用於國際分類中“藥物制劑”第五類,推薦為治療阿爾茨海默病的首選藥物。
(被告)聯邦公司於2008年6月22日10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本案註冊商標“易貝清”的申請,於2065年9月7日核準註冊,核準在鹽酸美金剛片等產品上使用。此時,淩北研發的鹽酸美金剛專利剛剛到期。
淩北公司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註冊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易貝青”商標權無效。
法院認為,“易貝情”與“易貝神”僅壹字之差,在文字構成、讀音、詞義等方面高度相似。而且兩個商標的使用範圍都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壹致,容易使相關公眾聯想到淩北公司的註冊商標。
聯邦公司在原研藥專利到期後成功研發的仿制藥上使用混淆和近似的註冊商標,很容易誤導相關消費者,使其誤認為原研藥廠提供的系列產品。當仿制藥和原研藥在療效和副作用上存在壹些差異時,藥源的混亂會導致相關公眾的利益受損。
故判定“易貝清”商標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執行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稱。116:“在被引用的註冊商標具有如此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近似商標的範圍應當比普通註冊商標更廣,同行業競爭對手也應當具有更高的註意和回避義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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