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法:TRIPs協議
TRIPs協議無疑是目前規範國際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TRIPs協議不僅涉及各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要求,還涉及成員國國內執法程序的要求。其中,關於臨時措施制度的規定是TRIPs協議最重要的特征之壹,也是各成員國最基本的執法義務。協定的第三部分專門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實施,其中第3節專門規定了臨時措施(即第50條)。此外,在第4節“與邊境措施有關的特殊要求”中,第51條規定了海關暫停(應權利人的要求采取的措施),第58條規定了依職權采取的行動(依職權采取的措施)。
壹般來說,國際條約可以成為中國法律的淵源。但對於TRIPs協議,與大多數國家壹樣,根據中國入世承諾,中國也采取了將其轉化為國內法的方法來實施。也就是說,中國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必須依據中國國內知識產權相關立法的規定,而不會直接援引TRIPs協定的規定。
2.國內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
目前,臨時禁令制度(即訴前申請責令停止相關行為)和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只是我國知識產權案件特有的制度。然而,作為臨時措施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制度和證據保全制度早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修改知識產權法之前就已經存在並得到實施。根據民事訴訟法1991的規定,包括知識產權案件在內的所有案件都可以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和訴訟期間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措施。另外,民事訴訟法第97條是關於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制度。根據該條第(三)項“因緊急情況需要先予執行”的規定,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也可以采取訴訟禁令。
2000年8月25日修訂並於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中國專利法》第61條,在我國首次確立了訴前禁令制度,進壹步明確了專利案件的訴前財產保全制度。2006 5438+0 10 10月27日修訂並於同年實施的《商標法》12 1和2006 5438+0 10月27日修訂並於同日實施的《著作權法》重申了《專利法》第六十壹條規定的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制度(《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關於保護的規定
為了適用法律,完善訴前臨時措施制度,根據上述立法,我國最高法院作出了多項司法解釋,規定了申請人的資格、管轄與受理、證據提交、擔保、裁定的期限與內容、復議申請的審查、禁令的解除、申請錯誤賠償、禁令的有效期、違反禁令的責任等壹系列具體問題, 並進壹步完善訴前財產保全制度,同時明確當事人在起訴或訴訟期間也可以申請這些臨時措施。 主要有兩個司法解釋:壹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即《專利禁止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的解釋(即商標禁止性解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也規定,法院在著作權案件中采取訴前措施,參照《關於解釋商標禁止令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的通知》也指出,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責令停止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參照專利禁止解釋和執行。
《專利法》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均未規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因此權利人不能單獨申請訴前證據保全,這確實與《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不符。但20065438、20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的通知》有了壹定的突破,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保全證據。即允許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臨時禁令的同時申請證據保全;只有在訴前臨時禁令申請成功,並且在執行禁令的過程中同時進行證據保全的情況下。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不正當競爭和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權和訴前證據保全沒有法律依據。在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或司法解釋明確之前,不正當競爭案件,包括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侵犯植物新品種案件,不能采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訴前保全證據等措施。所以只有在案件受理之後,也就是說,妳才可以在起訴或者訴訟的時候申請禁令和證據保全的臨時措施。
總之,我國現行訴前臨時措施制度的法律基礎可以概括為(有特別規定):
專利、商標、版權、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不正當競爭
有訴前禁令嗎?
訴前財產保全有賴於民事訴訟法。
訴前證據保全可以與禁令同步進行。
(2)知識產權訴訟前臨時措施案件的程序問題。
1,申請人資格
根據相關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只有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才有權向法院申請訴前臨時措施。根據《專利和商標禁止解釋》,利害關系人包括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知識產權的合法繼承人。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權利人不申請的,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申請。所謂權利人不申請,包括權利人明確表示不申請,以及被許可人要求或者通知權利人單獨或者共同申請時,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未予答復或者拒絕申請。
2、管轄權和分工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的規定,訴前禁令和訴前證據保全案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專利、商標、著作權案件具有相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訴前申請停止專利侵權和財產保全的案件屬於專利糾紛案件。專利案件和布圖設計案件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轄法院管轄。既然數額沒有爭議,就應該由中級法院或者法律指定的對知識產權案件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
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執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包括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法釋[1998]5號)第31條第二款如何理解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若幹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
對於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產生的爭議,包括因同壹法律事實或同壹法律關系產生的非侵權訴訟、侵權訴訟和訴前臨時措施案件,相關法院應及時依法協商或報請* * *與上級法院指定,按照先受理後管轄的原則確定管轄,將後受理的案件依法移送共同審判。
關於法院內部受理訴前臨時措施案件的分工,由於案件專業性較強,特別是訴前禁令案件與侵權案件性質相近,審查判斷的標準和內容基本壹致,需要專業法官及時審查決定。正因如此,2004年成都會議明確,此類案件經法院立案庭審查後,應立即移交給負責知識產權審判的商事庭,由專業法官進行實質審查,確保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3、文件和證據——形式要求
(1)書面申請文件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訴前禁令申請書應當載明: (壹)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的具體內容和範圍;(三)申請理由,包括不及時制止相關行為將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 (壹)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證據保全的具體內容、範圍和地點;(三)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四)申請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2)證據
《TRIPs協定》要求的證據應該是涉及以下兩個方面的“任何可合理獲得的證據”。首先是申請人是權利持有人的證據。當然,要證明自己是權利人,同時必須證明自己權利的真實有效性。二是證明申請人的權利正在受到侵害或者這種侵害即將發生。此外,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50條之五,“執行臨時措施的主管當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必要信息,以確認有關貨物。”如果相關商品被鑒定為假冒。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申請訴前禁令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據: (壹)證明權利主體和權利真實性、有效性的證據。商標註冊人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專利權人應當提交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繳納證明等文件。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著作權人和相鄰權利人應當提交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的證據,包括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交許可合同復印件、向管理機關備案的證明材料和權利證書;未備案的,應當提交權利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其享有權利的證據。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申請的,應當提交權利人放棄申請的證據;權利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2)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專利案件還應當提交該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對比等材料。
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應當提交證明權利主體和權利真實性、有效性的證據。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除應當提交證明權利主體和權利真實性、有效性的證據外,還應當提交證明案情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證據或者具體說明。
涉外證據應當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走法定證明程序,特別是涉及權利主體身份的證據。但對於在境外形成的物證、視聽資料,包括公開出版物,證據的真實性壹般是可靠的。原則上可以直接確定證據的形式合法性,重點審查其內容的可采性,而不需要經過法定的認證程序。尤其是專利和版權案件,會涉及到境外公開出版物,要求所有的認證手續不現實。但對方提出異議並能證明境外公開出版物的真實性存在問題,提供證據的壹方不能有效反駁的,應當辦理法定證明程序。
4.擔保、附加擔保和反擔保
(1)擔保要求和形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以保證、抵押等方式提供合理有效的擔保的,法院應當準許。
法院在確定訴前禁令案件的擔保範圍時,應當考慮停止相關行為的命令所涉及的商品的銷售所得,以及倉儲保管的合理費用,以及停止相關行為可能造成的合理損失。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申請人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
對價值較大的物證采取保全措施時,壹般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擔保形式主要是考察其有效性,對資信良好的企業提供的信用擔保,經審查可予以認可;擔保金額要合理確定,以足以彌補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失和支付相關費用為限。
有的法院在裁決前要求申請人繳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輔以其他擔保方式。在通知被申請人後或者在裁決執行過程中,也可以要求雙方協商確定因采取按日定額計算等臨時措施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金額的計算方法,並以此作為申請人應當繳納的保證金的計算依據。如果發現申請人提供的保證金不足,要求其提供額外擔保,否則將立即解除臨時措施。這樣既能保證申請人及時獲得臨時措施,又能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而且這種相互印證的計算方法也可以作為侵權訴訟中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
(2)附加擔保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執行訴前禁令裁定的過程中,被申請人因該措施可能造成更大損失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額外擔保的,相關中止措施可以解除。
(3)反擔保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訴前禁令裁定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除非申請人同意終止。這與提供反擔保可以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是明顯不同的。禁令的目的是防止對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這種損害不能僅靠金錢賠償來彌補。
5、裁定和通知
(1)裁決時限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受理訴前禁令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提交證據要求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關於禁止專利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法院需要在前述期限內核對有關事實的,可以傳喚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後及時作出裁定。這主要是由於專利案件的復雜性。“然後及時作出裁定”是指法院可以在48小時後作出裁定,但要求法院在48小時內傳喚壹方當事人或舉行雙方當事人的聽證會,然後盡快作出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法院必須在受理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
(2)單邊程序/雙邊程序作出裁決。
根據我國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訴前臨時措施只能通過單方程序做出。在審查訴前臨時措施申請的過程中,是否需要告知被申請人並舉行聽證,主要取決於判斷侵權可能性的難易程度以及相關證據是否充分、可靠。壹般情況下,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措施是通過單方程序做出的,不通知被申請人。
(3)裁決的範圍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對訴前禁令或者訴前證據保全的裁定,應當限於申請人申請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證據保全的對象壹般是被控侵權客體或被訴人的財務賬冊,能夠證明侵權行為或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四)裁定通知書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作出訴前禁令裁定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最遲不得超過5日。
⑸裁決的效力和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訴前臨時措施裁決作出後應立即開始執行。復議期間不停止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結合相關禁止令的司法解釋應當不遲於5日通知被申請人的要求,最遲應當在裁定作出後5日內開始執行。
6.再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不服訴前禁令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申請復議壹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沒有時間限制)。
對訴前證據保全裁定是否申請復議沒有規定。但要求從正當程序處罰,並不排除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法院也應對當事人的異議進行審查和答復。
對訴前禁令裁定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提起復議的當事人,除被申請人外,對申請內容予以駁回或者不予完全支持的,可以是申請人。
7.裁決的終止和延期
(1)必須解除。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申請人在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後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撤銷裁定采取的措施。
(2)可以解除。
根據知識產權司法解釋,法院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可以解除相關停止措施。但它不會產生必須解除的後果。
復議後也可以解散。
(3)期限的自動終止和延長。
根據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訴前禁令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當維持至最終法律文書生效。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訴前禁令的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追加的擔保,可以裁定繼續執行禁令。
8、申請人不起訴或申請錯誤的責任。
根據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申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有錯誤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申請人提起的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可以壹並處理。
無論何種訴前臨時措施,只要申請人未按時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有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申請錯誤,包括申請人可能承擔的敗訴風險。
(2)賠償程序
被申請人應當通過訴訟主張權利,不能要求將申請人提供的財物直接交付給被申請人。法院還必須應被告的請求,不能自行決定賠償被告。
(3)賠償訴訟的管轄
因訴前禁令、訴前證據保全引發的賠償訴訟,應當根據侵權訴訟管轄確定,也可以與申請人提起的侵權訴訟壹並審查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發訴訟的,由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9.被申請人違反裁決的後果
根據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被申請人違反法院訴前禁令或者證據保全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這是壹起“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單位的,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壹起案件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違反臨時禁令繼續生產和出口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作出了對被申請人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罰款和司法拘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