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禁止條件有: 1、不能與其他在先權利產生後沖突; 2、申請註冊的標識應當屬於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的標誌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3、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註冊商標的終止,也稱商標權的終止,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在壹定情況下喪失商標權,不再享受法律對該商標的保護。如原商標所有人已喪失該商標的專用權,而他人又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獲準註冊,原註冊人再繼續使用這個註冊商標,就要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但《商標法》第32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作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被撤銷或註銷的註冊商標,可能在壹段時間內在流通領域續存的狀況,不致於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誤認。註冊商標終止的情形:與商標權的取得壹樣,當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或當商標權人有貪汙行使權利,或違反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時,就會導致商標權的喪失。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因合法轉讓,或貪汙繼承,使轉讓人、被繼承人博學的人商標權的情況;也規定了商標局的註銷或撤銷原註冊商標,從而引起商標權喪失的各種情況。註冊商標因被註銷或撤銷而終止。商標局註冊商標,壹般是因情況發生變化,出現了某些條件,使商標權自動終止;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是因商標所有人違法使用商標,而受到的壹種行政處理,是強制終止。前者是商標人自動放棄權利,後者是生管機關依法剝奪當事人的權利。(1)因註銷註冊商標而終止。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出於下列情況之壹時,商標局可以註銷註冊商標:壹是商標有效期滿,寬展期已過,而商標權所有人仍不申請續展註冊,或雖申請續展但未獲核準的;二是註冊商標所有人自願申請放棄商標權,並向商標局辦理註銷手續的;三是作為商標所有權人的企業解體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無人要求繼承其註冊商標的。(2)因撤銷註冊商標而終止。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當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時,商標局可以強制撤銷註冊商標:①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禁止條款的;②擅自變更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又拒絕改正的;③不按規定簽訂轉讓合同,自行轉讓商標的;④連續3年停止使用其註冊商標的;⑤自行改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其他事項的;⑥對核定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⑦商標註冊人非法銷售自己的註冊商標標識的;⑧商標所有人非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⑨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如偽造書件欺騙註冊、將已為人知的商標申請註冊的等)騙取註冊的;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有爭議的註冊商標作出撤銷裁定的。因以上原因而被撤銷註冊的商標的,如當事人不服,除第10種情況以外,可以在收到撤銷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撤銷不當商標復議申請書》1份,提出復議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移交商標局處理。被撤銷的註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商標註冊證》交加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5款的規定,凡因使用《商標法》第8條規定的禁止內容和使用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註冊的商標,以及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成立而被撤銷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對撤銷前人民法院作了同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機關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