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資質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擴展數據: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發放、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許可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對所轄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進行全覆蓋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的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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