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汙賄賂、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超過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超過五年。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
(八)法律和國務院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職的其他情形。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法律依據: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超過5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