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的登記項目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尊重民族和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擴展數據:
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對加盟店的字號沒有具體規定。只有壹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連鎖店登記管理辦法》,沒有為上述問題提供可操作性。在某些地區,加盟店可以有自己的品牌名稱,同時,其招牌可以有加盟總部的商標,但是: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連鎖總部的全稱,但必須在名稱(字號)中標明“加盟”字樣。連鎖總部沒有字號的,要冠連鎖總部全稱。名稱的組織形式(字號)前統壹加“加盟”二字。?
2.公司制企業、非法人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經連鎖總部同意,可以在其名稱中使用連鎖總部的名稱,但不能冠以連鎖總部的全稱;如果連鎖總部沒有字號,則以連鎖總部的簡稱作為字號。如果以連鎖總部的簡稱作為字號,必須在其名稱中標註“加盟”字樣。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營業執照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