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侵權行為有哪些
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二、民事侵權行為要承擔什麽後果
(壹)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方式
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對侵權人采取的懲戒措施。(二)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即全部賠償,它要求侵害人對於其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全部賠償。 2、公平合理的原則。這壹原則要求: a、賠償的數額應相當於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 b、應充分考慮侵害人與受害人雙方對於造成損失的過錯情況,(三)損害賠償的範圍
1、財產損害的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侵占、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財產的,具備返還或者是恢復原狀條件的,首先應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否則,應折價賠償,這是因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的賠償。如果侵犯財產給受害人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即可得利益的損失,侵害人也應當賠償損失,這是間接損失的賠償。 2、知識產權損害的賠償 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的,除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外,如果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賠償範圍應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確定,但必須根據知識產權的侵權特點確定。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的,侵犯商標權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3、人身權受侵害的賠償 身體受侵害根據受害人受傷害的程度可分為三種情況:即壹般傷害、致人殘廢、致人死亡。各種情況的賠償範圍是不同的。 (1)壹般傷害,是指沒有造成受害人殘廢、死亡的身體傷害,經過治療可以使身體復原。《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應包括:第壹,醫藥治療費,第二,護理費,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壹般可以計算在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壹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第三,誤工費。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 (2)致人殘廢的。對於因傷害致殘的賠償,除包括壹般傷害應賠償的費用外,還包括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用,補助標準壹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同時,如果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費,也應當由侵害人予以賠償。 (3)致人死亡的賠償範圍,除上述(1)、(2)所述賠償範圍外,還包括死者的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三、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壹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借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註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壹般過失與重大過失。壹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壹般人的註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壹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壹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壹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因此根據上述的內容可以得知,在我國民事侵權行為有哪些以及民事侵權行為要承擔什麽後果。還在壹定程度上介紹了我國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問題等相關的知識是怎樣運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