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商品行為。
(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與監督。
(六)組織管理經紀人和經紀機構。
(七)依法管理合同行為,監督處理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管拍賣行為。
(八)管理註冊商標,監督管理商標印制;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九)組織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十)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反壟斷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物權法、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直銷管理條例等。
民政局主要職責:(壹)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
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指導全市有關部門開展社會工作活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四)貫徹、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申報評殘追烈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光榮院、烈士陵園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和指導全市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協調處理軍地、軍民關系;督促檢查雙擁政策、法規的落實。
(六)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1-4級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市軍事供應站、軍人接待轉運站的供應保障和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七)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全市災情核查、匯總、上報以及統壹發布工作;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災區優惠政策;承擔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責任。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社會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和捐贈工作;指導殘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復工作。
(九)擬訂城鄉基層群眾組織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規;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檢查鄉(鎮)以上行政區劃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本轄區地名管理工作;指導縣(市)、上街區地名管理工作;推廣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負責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壹)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及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各縣(市)、區辦理結婚、離婚、復婚登記工作;負責承辦涉港、澳、臺的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全市婚姻、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兒童收養及登記工作;負責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救助站管理建設工作。
(十二)擬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管理;負責維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和社會老年福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繼承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兵役法、殘疾人保障法、婚姻法、收養法、老年人保障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