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商標權和域名權有什麽區別?通常,域名是用於在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分層字符標識符,其對應於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因為ip地址不直觀,不好記,所以產生了域名。域名主要由英文字母、數字、句號等特殊符號組成。通過解析,它們會自動與ip地址進行映射,這樣就可以找到您想要訪問的計算機。設計域名的初衷是為了表達差異,但隨著科技的發展,域名產生了商業價值。域名究竟是壹種權利還是壹種新型的知識產權,在學術界仍有爭議。有人主張域名是互聯網上的地址,不是知識產權,是獨立的權利或者沒有權利;美國也有學者持類似觀點,認為域名註冊人只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1];有人認為域名可以作為壹種姓名權對待,域名可以作為互聯網領域使用的類似商標的延伸產品進行保護。有學者認為,域名具有壹定的商譽權是因為其具有價值,在域名持有人的管理和推廣下能夠產生壹定的收益,從而形成事實上的知識產權,成為持有人的無形資產;有學者認為,域名具有與商標相同的功能,因此域名可以視為服務商標;日本學者將域名視為域名使用者與域名註冊機構之間通過合同約定的債權[②]。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域名並沒有具體的界定,只是被視為當事人的壹項民事權利。筆者認為,域名本來就是壹種網上識別符號,類似於商標的功能,可以滿足識別不同網上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域名的所有者會進行壹定的宣傳和包裝,使域名的識別功能得以產生和發展,域名的經濟價值得以實現。因此,無論域名的註冊人是進行網上經營活動,還是僅提供信息服務,域名都具有商業價值,成為商業經營標識。但域名與商標、商號等傳統知識產權有很大不同,比如域名只有可轉讓性,沒有許可權。下面主要討論域名權和商標權的沖突。二。域名權與商標權沖突的形式及原因(壹)域名權與商標權沖突的形式:1,域名註冊優先。它是指域名所有人註冊域名後,商標註冊人就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對域名標記部分的商標權。這個時候,商標專用權就不能延伸到域名上,因為域名是全球性的,是不是地域性無所謂,商標是嚴格地域性的。而且域名是先註冊的,受法律保護。2.註冊域名含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名稱。域名和商標壹樣,具有重要的識別價值,但域名識別的基礎是網絡空間。為了拓展互聯網業務,互聯網用戶經常不得不在互聯網上創建主頁來宣傳企業形象。互聯網用戶普遍願意選擇與自己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域名進行註冊和使用,從而將商標已經建立的商業信譽擴展到網絡空間。如果域名註冊人註冊的域名的可識別部分與他人註冊商標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域名所有人與商標所有人之間就會產生爭議。《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不能自然延伸到網絡空間,域名中包含他人註冊商標並不自然侵犯他人商標權。但如果域名使用不當,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為識別標記的網站上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與商標所有人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普通消費者對域名所有人和商標所有人的誤解或誤會,則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不可避免。在這種情況下,主要適用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和保護在先權利原則[③]。3.惡意搶註。是指網絡用戶明知其申請註冊的域名的標識成分與他人註冊商標名稱相同,但仍予以註冊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情況:壹是美國麥當勞公司的域名被他人惡意搶註,然後公司花800萬美元買回;二是利用註冊域名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如阻止他人用自己的商號和商標註冊,進行網上活動。惡意搶註的認定可以從幾個方面考慮:壹是域名與請求人的商標相同或混淆;第二,域名所有人對該域名沒有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三、域名被惡意註冊使用【④】。這裏的惡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搶註行為是否具有營利性,實踐中部分搶註人搶註他人馳名註冊商標並要求高價轉讓,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明顯;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如何?如果註冊了馳名商標,不排除域名註冊人有利用他人馳名商標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當然,搶註中也有“善意行為”,即域名命名以外的因素導致的重合、相似等。4.同壹域名的標識部分有多個註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僅限於註冊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壹般情況下,商標所有人不能排除在不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現實中,在不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存在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現象很多。如果壹個域名註冊了他人的商標,可能會導致多個商標所有人對同壹域名的歸屬發生爭議。解決此類爭議,應堅持保護在先註冊域名的原則。(二)域名權與商標權沖突的原因:1。域名主體的唯壹性與商標主體的多樣性之間的矛盾。由於技術限制,域名在世界上是絕對唯壹的。壹個域名不能同時被多個所有人享有,商標也不壹定。除馳名商標外,在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商標可以相同。而且由於商標只在批準的國家有效,只要兩國沒有加入相同的商標國際條約或雙邊國際條約,同壹商標在兩國的同壹類別商品和服務上是可以共存的。正是由於這種矛盾,擁有相同商標的主體才能在兩國的同壹類商品和服務中共存。壹個常見的爭議是,互聯網用戶使用的域名恰好是另壹家公司的註冊商標。更有甚者,同壹個商標的兩個合法所有人都想把自己的商標作為域名使用。2、公開報名原則的結果[5]。域名申請以“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域名註冊機構只對域名註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不負責對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獨占權益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域名註冊服務只提供技術服務。例如,我國《互聯網域名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查詢用戶的域名是否與註冊商標、企業名稱相沖突或者是否侵害第三人利益。因這種沖突而引起的任何糾紛,應由申請人本人承擔並承擔法律責任”。這壹規定雖然是為了適應網絡的發展,但也有弊端,因為這壹規定意味著域名搶註者可以毫無障礙地實施域名搶註,即無法事先有效防止域名權利與商標權的沖突。3.商業利益的影響。域名沒有商業價值,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其商業價值日益顯現。它已經成為企業商品和服務的電子商標,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代表商譽,成為可以創造巨大利益的無形資產。與商標不同的是,壹個用在虛擬的網絡世界,壹個用在現實生活中。但是現有的商標事務所有限,域名不能重復。有限的商標域名供給與無限的域名需求之間必然存在沖突。有些人通過搶註來搶註那些熱門域名,然後賣給商標權人。隨著中國信息產業的發展和商業利益的驅動,此類糾紛還會增加。4.法制不健全。我國現有法律對域名與商標的爭議沒有明確規定,使得對域名的性質以及域名與商標的關系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和分歧。沒有具體的操作方法,沒有明確的責任方式和規則,就無法形成法律的威懾作用,建立有效的防範機制。雖然我國也頒布了壹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總體來看,數量相對較少,面對飛速發展的網絡世界,制定的法律法規相形見絀。20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目前唯壹涉及域名糾紛的法律文件。信息產業和網絡經濟的較快發展仍然乏力。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域名和商標糾紛產生和增多的原因之壹。三。沖突預防機制與解決沖突的法律救濟有兩種,壹種是事前預防,壹種是事後救濟。提前預防對雙方的損失都有好處,那麽如何建立相關制度預防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就是筆者下面要討論的:1。域名註冊政策如上所述,目前的域名註冊是開放的,能否防止域名糾紛與註冊政策有很大關系。域名註冊政策分為開放、半限制和限制[6]。開放不限制域名註冊申請人的資格,不審查域名申請註冊的權利。註冊機構以“首次申請”為受理原則;半限制型不對國內人士進行限制,而是要求非國內域名註冊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所選域名擁有權利。限制型實行嚴格的限制政策,只允許國內人士對自己擁有權利的名稱註冊域名,並進行嚴格審查。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開放註冊政策,但這種註冊政策本身不利於防止域名糾紛,國際通行做法是通過域名註冊的格式合同來規範域名申請人的責任。2.加強域名註冊管理單位與國家商標管理部門的合作。壹方面,我們會對馳名商標和商號對應的域名進行壹定期限的預保留。另壹方面,我們將通過國家商標局對註冊商標權利人進行公示,或者告知權利人可以憑商標的相關字母和數字向有關機關申請域名,開展網上經營活動。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讓商標權人及時行使權利。有時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收回自己的域名,但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浪費,因此需要采取事前協調措施。3.建立域名註冊管理單位的註冊和檢索系統。目前的域名註冊申請較為寬松,域名註冊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註冊商標沖突,導致糾紛頻發。筆者認為域名註冊管理單位應進行相關審查,通過檢索排除不應允許註冊的域名註冊申請。4.域名終身制應廢除根據我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及其細則,只要域名註冊成功,只要註冊人不放棄或者域名未被撤銷,域名就保持有效。這樣的規定會導致域名囤積。如果實行續費制,可以減少搶註的發生。預防機制主要是上面討論的,但是糾紛不可能存在。糾紛出現後如何解決沖突,在域名和商標的利益平衡中也很重要。1.非司法途徑:主要指《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壹系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爭議解決機制。這些法律法規對域名爭議的非司法解決程序和相關機構的設立作出了壹定的規定: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如果投訴不符合解決方式和程序規則的相關形式要求,投訴人應在中心相關修改通知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對投訴進行修改。投訴符合要求的,本中心在收到投訴人按程序規則繳納的程序費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應在投訴書副本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在投訴和答辯中選擇壹名專家或者三人合議庭進行審理。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當按照程序及時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4日內作出裁決,中心應當在收到裁決後3個工作日內將裁決送達雙方當事人及相應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同時規定相關執行程序。2.司法途徑:在提倡各種方法解決糾紛的基礎上,司法程序是必然的。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法院可以決定哪壹方應該使用域名,在壹定條件下,域名的轉讓可以得到承認。對於責任形式,有研究者認為,我國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處於發展階段,網上交易的數量和金額都不大。對於侵權,應該主要是停止侵權的責任形式,如停止使用、撤銷等。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
文章
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