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的 商標 應具備的條件: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構成要素、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顯著性、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標誌、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未滿壹年的 註冊商標 相同或者近似。註冊商標圖標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圖形常用來表示壹個商標經過註冊,並受法律保護。註冊商標是指已獲得專用權並受法律保護的壹個品牌或壹個品牌的壹部分。註冊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標誌。 《 商標法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 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法律客觀:我國的《商標法》遵循自願註冊為原則,強制註冊為例外的規則。《商標法》第6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也就是說,我國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需要強制註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在我國必須使用商標的商品為煙草制品,對這類商品法律要求強制使用註冊商標,這樣做,壹方面有利於對商標註冊人被告監督,另壹方面有利於對特殊商品進行嚴格的管理。《商標法》第47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本條的規定是對《商標法》第6條有關商標強制註冊規定的補充和具體化。依據本條,對必須使用流弊的商品,不使用商標或者使用商標而不註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行使行政執法權,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註冊,禁止其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停止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