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店招卡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等技術標準,制定店招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店招卡設置標準是店招卡設置和監管的基礎。
制定商鋪招標牌設置標準,應當以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的形式征求專家、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的意見。第二章設置規範第六條設置門店招標牌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應當與附著載體及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或破壞附著載體的整體效果和街景特色。
不得利用建築屋頂、消防爬坡面、住宅建築(含商住混合建築的住宅部分)和辦公樓外立面設置商鋪招標牌。第七條店鋪投標卡的內容僅限於創作者工商登記註冊的名稱、字號、標識,不得含有宣傳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第八條采用外框支撐方式在建築物首層設置商鋪招標牌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不得重疊;
(二)設置壹層以上門檐和二層以下窗檐;
(三)厚度壹般不得超過六十厘米,長度不得超過房屋權屬登記證書載明的長度。第九條二層及以上建築不得以外框支架形式設置商鋪投標牌。第十條商鋪招標牌的布局和造型應當與建(構)築物的風格、自有商鋪(門)的裝飾設計相協調,配色合理,字體齊全。
歷史街區和特色街區商鋪招標牌的設置應與歷史風貌、街區特色和傳統格局相協調。
鼓勵通過懸掛牌匾的方式建立店鋪競價牌。第十壹條店鋪申辦卡按照“壹店壹招”的原則設置。大型商場可以設置在沿街不同的門面;位於沿街拐角處,兩側有店鋪(門)且屬於同壹人的,可以分別設置兩側的店鋪(門)。第十二條店招板按規定配備夜間光源的,應當使用內置燈、背景燈、LED燈等照明控制亮度,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汙染。第十三條商鋪招標牌應當采用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對建築結構荷載、抗風、抗震、防火和電氣安全的要求。第十四條設置人是店鋪投標卡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保持其整潔、完好、安全、美觀。發現畫面汙損、褪色嚴重、字體殘缺、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如果商鋪投標卡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設置人應進行更新。施工、改建、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措施,並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誌。
店鋪競價牌設置或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置者應依法承擔責任。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商鋪招標牌的設置標準,並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設置者、利害關系人和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設置者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查詢設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免費查詢服務。第十六條設置或者更新門店競價牌的,應當在設置後三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壹)營業執照或者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其他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店鋪申辦牌效果圖或現場照片及說明;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條禁止利用門店競價牌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壹)設置門店競價牌的場所不在設置人的辦公或者經營場所;
(二)店鋪招標牌內容超出工商登記註冊的名稱、字號、標識,帶有商業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