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引進國內外贈款、禮品等無償資金(或物資)的中介機構,按引進資金(或物資)總值的10%,給予獎勵;
(二)凡引進國內外無息貸款,使用半年以上的,視不同使用年限,按投資總額的3-5%給予獎勵;
(3)凡引進境內外年利率低於同期國內銀行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下同)的資本,使用年限在半年以上的,視其使用年限,按對外投資總額的1-2%給予獎勵;
(四)凡引進國內外資金與銀行年利率相同,且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最高獎勵外資總額的0.5%;銀行年利率低於1個百分點,使用年限超過1年的,最高獎勵外資總額的1%;銀行年利率低於2%,使用年限超過1年的,最高獎勵65438+對外投資總額的0.5%;銀行年利率低於3個百分點且使用年限超過1年的,最高獎勵外資總額的2%;凡引進國內外資金高於銀行年利率且服務期在半年以上的,按引進資金總額的0.3-0.5%給予獎勵;
(五)凡引進國內外資金投資聯合興辦企業的,按投資總額的0-3%獎勵;直接投資能源、交通、農牧業開發、出口創匯產品和公益項目的,直接引薦人的獎金可按上述獎勵金額增加20%。第四條對引進高新技術和名牌產品的,可根據其技術先進性、產品知名度和經濟效益給予壹次性獎勵。具體措施如下:
(壹)引進先進技術,使產品新增利潤達到15%以上的,按項目年度新增利潤的比例,獎勵1-1.5%;
(二)引進國內先進技術或引進科技成果填補自治區空白的,按該項目最高年利潤的2%給予獎勵。
(三)引進世界先進技術或引進科技成果填補國內空白的;最高獎勵為項目年新增利潤的3%。第五條對引進外資654.38+0萬美元以上(含654.38+0萬)和引進內資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654.38+0萬)的中介人,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杯。第六條對在自治區招商引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由受益企業所在地政府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章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年終給予壹次性獎勵。其中,黨政領導要報上級黨委政府批準。第七條獎金支付渠道: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和補償貿易項目,獎金由企業中方支付;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和公益項目,由企業所在地政府給予獎勵,獎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支付;設立加工裝配項目的,獎金從企業取得的工作費中支付;廠房和設施租賃的,獎金從取得的租金中支付(橫向聯營比照執行)。第八條獎金支付方式:對於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經當地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確認的外方實際出資證明經當地對外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後,由中方支付單位向中介機構支付獎金。其他項目,付款單位憑當地業務主管部門、外經貿部門、橫向聯合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經同級對外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後(審核工作包括中介機構資質審查),向中介機構發放獎金。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十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外開放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