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會計是破產企業宣布破產並成立破產清算審計小組後的工作。破產清算會計的建賬起點是以企業破產前的專項審計報告為依據,清算日應新建賬。會計應接受清算組的指導,協助清算組對企業的各類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進行全面清理和登記,進行清查盤點;同時,對各種資產損失、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的清查核實。破產清算會計應按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破產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破產企業經過破產清算後,所有會計科目最終歸零。破產清算的過程也是如何將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資產降為零的過程。會計會記錄這個全過程。破產案件終結後,企業註銷表明破產企業的消亡。
二、會計原則不同企業的財務會計原則之壹是持續經營原則。會計核算應當是連續的,不應因企業會計人員的更換而中斷。企業是發展的,是持續經營的,所以會計要不斷地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
破產清算會計的原則之壹是壹次性原則。從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結束,清算結束後,破產企業的賬戶最終為零,企業死亡,會計工作終止。
第三,會計科目設置不同。在會計科目設置上,破產清算會計不同於企業會計,企業會計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企業破產進入清算階段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進行會計處理,在設置會計科目和結轉期初余額時需要合並部分科目。比如:
(1)資產類別:
(1)結轉期初余額時,“銀行存款”將原企業賬戶中“銀行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存款”等明細賬戶的余額合並,轉入新設置的“銀行存款”賬戶。
(2)將材料采購、原材料、包裝材料、材料成本差異、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新設置的材料科目。
(3)將“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的余額合並到新設置的“投資”科目中。
(4)將“固定資產”科目扣除“累計折舊”科目余額(即固定資產凈值)後的余額轉入新設置的“固定資產”科目。
(2)負債:
將“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的余額合並到新設置的“借款”科目中。
其他主體可以根據清算需要決定是否合並。
(3)損益類別:
(1)將原企業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壞賬準備、預提費用、待處理財產損益等余額並入新設置的清算損益科目。
(2)根據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批準的清算費用計劃,設置“清算費用”明細科目,核算被清算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3)設置“土地出讓收入”科目,核算清算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支付的職工安置費。
清算組可以根據被清算企業的具體情況,增加、減少或者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四。清算期間的不同會計處理,破產財產的處置、零星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應按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破產財產處置的會計處理:
(1)收回應收款項的債權,按實際收回金額或預計可實現金額(即收回實物支付的資產),借記“銀行存款”、“產成品”等科目;按應收金額、實收金額或預計可實現金額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科目,按應收金額貸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科目。對於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債務追索對賬報告,按核銷金額,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收款項”科目。
(2)銷售材料、產成品等存貨,按實際銷售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賬面價值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貸記“材料”、“產成品”等科目。
(3)清算期間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按實際收入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清算損益”;發生的稅款支出,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4)拍賣(或變賣)機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按實際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價值與拍賣(變賣)收入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轉讓相關資產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5)商標權、專利權轉讓和對外投資也應按上述規定進行核算。
(2)破產費用的會計處理:
支付的破產清算費用,如清算期間職工的生活費;破產財產的管理、拍賣和分配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清算期間企業設施設備的維護費用;審計和評估費用;為同壹債權人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債權人會議費用、破產企業追債差旅費及其他費用),應按實際發生額借記“清算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此外,支付破產清算費用,應當嚴格執行經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批準的清算費用支出計劃,不得超支。
(三)轉讓土地使用權,支付職工的有關費用,支付退休職工的有關費用和職工安置費,應單獨核算(此處不詳細論述)
(四)債務償還的會計處理:
破產財產收入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時,按實際支付金額,借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清算過程中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費用,應直接進入清算費用,不得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
(2)支付所欠稅款時,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清償其他破產債務,根據人民法院實際清償的各項債務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貸款、應付票據等相關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5)結轉清算損益。
清算結束時,應將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清算損益:
(1)將“清算費用”余額轉入清算損益,借記“清算損益”,貸記“清算費用”。
(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凈收益轉入清算損益,借記“土地轉讓收益”科目,貸記“清算損益”科目。
(3)將需要核銷的資產和不可抵扣的期初進項稅轉入清算損益,借記清算損益,貸記材料、產成品、無形資產、投資和應納稅款。
(4)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將應核銷而未清償的債務轉入清算損益,將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貸款等科目借記、貸記清算損益。
(5)實際清算收入小於清算費用的,應當立即終止清算程序,未清償的破產債務不予清償。清算費用和清算損益的結轉按上述規定辦理。
清算結束時,財務賬戶相關科目余額和清算損益余額均為零。
動詞 (verb的縮寫)會計報表不同企業的會計報表分為月報、季報和年報。會計每月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季度和年度報告應每季度和每年編制壹次,每年編制壹次,然後再編制壹次。
破產清算會計報表分為“清算資產負債表”、“債務清償表”和“清算損益表”。
(1)清算開始時,將審計報告確認的有關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戶後,應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
(二)清算期間,應當在同級人民法院、主管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財產表和清算損益表。
(3)清算結束時,應編制清算損益表和債務清償表。
綜上所述,破產清算階段後,會計核算的原則、起點和終點、會計科目的設置、賬務處理和會計報表都發生了變化。只有分清破產清算會計與企業財務會計的區別,才能充分發揮破產清算中的會計反映、會計核算和監督職能,完成破產清算會計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