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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銷後,以前申請的商標註冊可以核準嗎?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壹起屈臣氏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糾紛案。案例中,法院註銷企業後,其之前申請的商標註冊能否被核準?這個問題已經回答了。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南關公司於2010年10月26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瓷磚、非金屬地磚等19商品上。201110 10月6日,商標局公布了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結果。

2012 1.6是被異議商標法定異議期的最後壹天。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屈臣氏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稱被異議商標的註冊與此前核準註冊的第774065號“屈臣氏”商標在推廣行業(為他人)等35項服務中構成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近似商標。同時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其已使用且有影響力的商標,損害了其在先的商號權。此外,南關公司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主義道德。

商標局經審查,表示屈臣氏的異議不成立,準予被異議商標註冊。屈臣氏公司不服,於同年5月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註冊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014 4月1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裁定,核準被異議商標註冊。屈臣氏公司不服,後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被法院壹審判決駁回。隨後,屈臣氏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悉,該案二審審理期間,屈臣氏公司提交了南關公司企業機讀檔案登記材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南關公司於2004年4月2065438+21日註銷,原因是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解散。屈臣氏公司主張,南關公司撤銷了被異議商標的註冊,且在撤銷前未進行轉讓,故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註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註冊專用權作為壹項民事權利,應當由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主體享有和行使。屈臣氏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南關公司已於2004年4月2065438+21日被註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無證據證明南關公司在註銷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故被異議商標在沒有申請人的情況下不應核準註冊。

據此,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壹審判決及復審裁定,並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沃森商標註冊異議復審申請作出新的裁定。

根據我國《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的相關規定,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的企業營業執照已被吊銷但尚未辦理註銷手續,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該商標可以不予核準註冊:行政裁定作出時,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的企業營業執照已被吊銷3年以上;沒有證據表明被異議商標已經轉讓或許可給他人;申請被異議商標註冊的企業未參與商標評審及後續訴訟程序,也未對其企業狀況及被異議商標進行說明或提出相關主張;被異議商標是對被引用商標的復制和模仿,兩種指定商品之間存在壹定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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