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經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不適當名稱,上級機關有權糾正下級機關已經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不適當名稱。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個體工商戶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組成。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的名稱。行政區劃後,可以加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市場的名稱。
擴展數據
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
經營者名稱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作為字體名稱,但具有其他含義的行政區劃名稱除外。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說明應當引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中小行業或者特定經營項目的名稱。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采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組織形式,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
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尊重民族和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軍號;
(六)“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國際”等字樣;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文、標點符號;
(八)語言不符合國家規範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參考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